本报讯 (记者李明耀 通讯员常检轩 蔡勃 王惠云蒋鸿娜)“感谢检察院为我追回了损失,2000元对于我们这样的人家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电话的一头是一起盗窃案件的被害人,电话的另一头是检察官。
这是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加强对单处罚金刑案件把关后,为案件被害人争得损失赔偿的案例之一。
常州市检察院加强对单处罚金刑案件的监督,有效避免了被害人只缴纳罚金而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况发生,让被害人切身感受到法治的公平与正义。
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经调研发现,2007年常州市单处罚金刑案件中,案犯在判决时已缴罚金者232人,占单处罚金案犯总数的80%。“司法实践中,"先罚金、再赔偿"的处罚方法屡见不鲜,有的基层法院在罚金执行到位后,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就忽略不计了,经常是被告人判了,被害人却常常拿不到应得的补偿。”
常州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李乐平告诉记者,“这种做法在效果上改变了罚金刑的性质,把罚金的有无、多少当成是否对被告人处以自由刑的标准之一,只管判处和执行罚金刑而不顾被害人的利益诉求,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塑造。检察机关应当对此有所作为。”
常州市检察院决定创新对单处罚金刑案件的监督模式,拓宽监督面,摸索出一条规范单处罚金刑案件的好路子。2007年末,常州市检察院对全市单处罚金刑案件进行了全面调研,形成近万字的调查报告,并专门刊发一期《情况反映》呈送该市人大、市委政法委以及市委主要领导,其中列出了“单处罚金刑案件存在审前预缴,后续执行不到位”,以及“重罚轻偿,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力”两个突出问题。
目前,针对单处罚金刑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常州市检察院已逐步实施罚金执行、被害人补偿等情况跟踪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