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有意修订相关办法防止听证会流于形式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尹安学、通讯员任宣报道:今天上午,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再次审议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
新修改的草案规定,为防止听证会流于形式,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必要时可再次组织听证。
讨论制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曾尝试创设价格审议委员会,但调研反映的情况发现,是否有必要设立该委员会,存在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设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既没有上位法依据,也缺少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没有必要设立。另一种意见认为,设立该委员会可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扩大公众参与价格决策,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设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有其积极作用,但该制度在现阶段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有待通过实践作探索,建议删除原草案对设立价格审议委员会的规定。
今天上午9时,新提交省人大常委们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在新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决策部门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纪要、听证会笔录和有关材料。”
据介绍,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听证会流于形式,增加听证会的透明度、可操作性,增加听证会的民意代表性。该规定参照了国家发展计划委2002年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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