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隆:对死刑采取“慢性死亡法”
⊙本报记者 肖山
本期焦点
1. 废除死刑问题在中国学界达成了共识,但这种共识并不认为现在就应该废除死刑。
2.逐步废除死刑,让民众觉得并没有因此感觉不安全,就能引导民众慢慢接受废除死刑。
3月22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对非法集资7亿元的“小姑娘”杜益敏判处死刑。被告没有任何暴力行为,仅仅因为高息集资,就要面对死刑,这一案例,引起了各界的广泛议论。
而在一周前,广东《新快报》援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仁文的观点说,中国的法律界对废止死刑的意义和可行性已形成共识,但制约决策的关键因素是民意。官方愿意废除死刑,只是老百姓不答应。在死刑问题上,民意和专家学者的观点差距很大。
纯粹的财产犯罪有必要判死刑吗?学界是否就废除死刑问题达成了共识?仅仅是因为民意反对才无法废除死刑吗?中国废除死刑还有多长的路要走?在死刑废除问题上,是民意决定还是另外的因素决定?
带着上述问题,《法制周报》记者采访了中国著名刑法学家、有着“死刑研究第一专家”之称的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邱兴隆,他的观点颇为超前,代表了法律理论界的一家之言。
短期内废除死刑并无共识
提到学界就废除死刑问题达成的“共识”,邱兴隆教授说,“这个提法比较含混。” 他说,从长远来看,中国将来肯定应当废除死刑,这符合世界潮流,也在中国学界达成了共识,但这种共识并不认为现在就应该废除死刑。
“至于中国需要多久才能全面废除死刑,20年?50年?还是100年?这个现在不好说。实际上,主张现在就废除死刑的学者,在中国还是极少数。”邱教授表示,他本人就是这极少数中的一员,他主张立即全面废除死刑。
不过,邱教授也知道自己的主张很难真正被实施,因此,他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种折中方案——对死刑采取“慢性死亡法”。
他说,“慢性死亡法”就是在废除死刑问题上实行分步走,逐步取消各类死刑,直至最终全面废除死刑。(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说,他主张首先尽快废止“非暴力犯罪”领域的死刑。
邱教授解释说,非暴力犯罪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道德犯罪。经济犯罪典型的情形就是贪污贿赂和非法集资,财产犯罪则包括盗窃、诈骗等,道德犯罪中的典型情况就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比如涉及卖淫类的犯罪。
这位教授相信,“对那些只要不是直接导致有人身死亡结果发生的犯罪废除死刑,民众还是能接受的。”
他以盗窃罪举例说,本来,中国自古就有说法:“贼无死罪。”但1997年修改刑法之前,中国长期以来对盗窃罪实行死刑,以至于民众也认为对财产犯罪要适用死刑,但刑法修改之后,对普通盗窃罪废除了死刑,现在人们也没见得有多少反对意见。
引导民意最为关键
提到民意对死刑废除的影响,邱教授认为,应当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待这一问题。在他看来,民意虽然对此有影响,但中国废除死刑,关键的一点是需要“政治家的勇气和胸怀”。
在这位教授看来,1980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实施后,对大量的经济犯罪都规定死刑,历次严打则扩大了死刑适用范围,这种刑事政策给民众传达了一种信号,即“重典治国”,使民众普遍形成了对重刑的迷信,强化了死刑意识,这种社会心理效应现在是“积重难返”,现在突然说要废除,民众一下子肯定接受不了。
邱教授认为,法律和民众意识有双向互动作用,一方面法律要顺应民意,另一方面法律还可以并且应当引导民意。逐步废除死刑,让民众觉得并没有因此感觉不安全,就能引导民众慢慢接受废除死刑。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要做一个事就能做成,比如30年前的改革开放就突破了那么多的思想禁区和条条框框。”邱兴隆说,在废除死刑问题上同样如此,只要决策层愿意做,是办得到的。“现在的政治家们在价值取舍上,更多地趋向尊重个人权利,废除死刑,需要政治家的勇气和宽容度。”
提及民意和官方、学界在死刑问题上的态度差别,邱兴隆认为,这涉及到精英意识和大众意识的关系问题,“民众和学界的观点不同,这是很正常的,关键看怎么引导。”
他认为,一项好的决策,需要由思想界先提出来,经过宣传、引导和讨论,使民众认识其必要性和价值,从而在内心认可,最终接受精英层的观点。“学界和官方必须让广大民众意识到,废除死刑,是尊重全体民众人权的必然选择。”
这位专家承认,公民广泛强烈反对废除死刑,正是我国长期以来重刑政策对民众形成的强化意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现在的问题是,决策者究竟是应当一味跟着民众意识跑,还是以一种理性的、负责任的态度引导民意,让民众逐步理解和顺应精英层的呼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后者是必然。”
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专访时,邱兴隆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观点,他认为,一国的经济发展,肯定要以增加犯罪为代价,经济发展和犯罪增加是成正比的,经济最发达的国家肯定也是犯罪最发达的国家。
因此,邱兴隆教授呼吁,民众要认识到犯罪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要以平常心看待犯罪,犯罪的有无及其严重程度,与是否实行死刑没有必然关系,犯罪不是靠死刑能弹压下去的。因此,民众大可不必害怕废除死刑。
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呼声日高
⊙陈杰人
浙江丽水人杜益敏因为非法集资7亿元,被当地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在中国死刑正被严格限制适用,死刑实际执行数大幅度减少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判决让人们不得不关注。我们需要重新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对于非暴力犯罪,究竟是否应当适用死刑。
毫无疑问,杜益敏的集资诈骗行为会让很多人血本无归,由此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这的确可恨。而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对杜的一审判决也并无不当。
但问题是,以非法集资等为典型情况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适用死刑,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不合理性。
从犯罪的过程来看,集资诈骗的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他们明知高息违法还参与集资,是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犯罪的手段来看,集资诈骗毕竟不是暴力犯罪,并无人身危险性,不会直接导致伤亡的发生;从社会后果来看,虽然这种犯罪会冲击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但这并非犯罪者的目的和意愿,同时,这种结果也是多方因素造成,如果一个国家法治健全,即便有人受骗,也不至于影响社会稳定,而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
对非法集资犯罪适用死刑,仅仅是我国死刑制度不尽合理的一个缩影,仅就经济和财产犯罪而言,贪污贿赂、盗窃、诈骗、走私等犯罪的最高刑都是死刑。(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这一方面不符合世界上的大趋势,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能以财产犯罪为基础进行剥夺,同时,在市场经济社会里,死刑也不能真正遏制这种犯罪的存在。
1997年刑法修改时废除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当时曾引起广泛的争论和担忧,但10年的实践表明,取消普通盗窃罪的死刑,并没有使盗窃罪增加和泛滥。这一经验,应当成为中国废除经济类和财产类犯罪死刑的契机和实证,以此为基础,继而全面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废除对经济犯罪的死刑,民众最难接受的可能是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很多人认为,当前腐败横行,不用重典难以遏制。尽管这种重刑威慑犯罪的观念早就被10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伪,但笔者依然理解民众的呼声。因此,可以考虑两种方式来实施:一是仅对贪污贿赂犯罪保留死刑,而废除其他所有财产和经济犯罪死刑;二是全面废除经济和财产类犯罪死刑,但提高有期徒刑上限至50年并规定不许保释制度,让贪官因为害怕一辈子失去自由而不敢贪腐。
总的来说,废除死刑是世界潮流。在中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的确很难做到近年内全面废除死刑,但在这一问题上,中国需要走出实质性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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