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女士在法庭上 摄/王巍 |
工伤未认定 宝马员工诉劳保局
针对原告参加单位活动时坠马受伤情况 被告称骑马属娱乐健身 超出工作范畴 非工伤认定无误
本报讯 (记者 王巍张盈)郎女士在参加单位举办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坠马受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工作内容显然不应该包括骑马,因此作出非工伤认定。
为此,郎女士将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份认定结论。今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30岁的郎女士诉称,她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外派到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
2007年7月20日至21日,郎女士等50多名员工参加宝马(中国)和华晨宝马销售部共同举办的销售团队建设活动,并在该活动内容之一的马术训练中从马上摔下受伤。
2007年8月,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以单位申请的形式,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郎女士为工伤,但劳保局却作出非工伤认定。
郎女士认为,自己服从工作安排,参加团队活动即为执行工作职责。自己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今天上午,郎女士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法庭,而郎女士的派遣公司,在事发后代郎女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第三人坐在郎女士身旁。
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辩表示,郎女士是参加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时受伤的,此项活动纯属娱乐健身,具有联谊性质。外企服务公司派遣郎女士到宝马工作,工作内容显然不包括娱乐健身等活动。
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据了解,类似的活动宝马公司经常举办,不去也不会扣工资。因此,该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的结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郎女士的诉讼请求。
出人意料的是,对于非工伤的认定,郎女士的派遣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表示“完全赞同”。
该公司认为,他们仅仅是代郎女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并不代表该公司认为郎女士的情况属于工伤。对此,坐在一旁的郎女士和代理律师默不做声,显得很无奈。
在法庭上,郎女士的同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表示,类似的团队活动具备工作的性质,没有特殊原因,员工都会参加。如果不参加,是要向单位请假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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