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因工死亡工伤认定未果 法院依据“雇佣关系”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扭”送命 妻儿获赔8.7万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2003年12月28日,会宁县农民工李建元在白银铜花公司车队为红鹭铜业干临时工期间,因扭伤腰部救助不及时于2004年1月3日死亡。
法庭审理认为,2003年12月28日,李建元在铜花公司车队装烟灰时,腰部扭伤致腰椎断裂,后因无力交费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又因超过时效,白银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但白银市安监局作出的处理意见可证实,李建元之死的确是因工作中发生伤情而致。故作为雇主的白银铜花公司、红鹭铜业,理应对雇员李建元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李建元妻儿向法院诉请,依据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86.82 元/年计,铜花公司、红鹭铜业公司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总计32万余元。
法庭审理认为,李建元为农村户籍,虽在城市务工,但务工时间不足一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尚不能算为城市,故有关损害赔偿金应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134元/年计。以此标准,最终法院判令雇主单位向李建元之妻赔付各项费用共计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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