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终审 判决具有破冰意义
亮点:有期徒刑外加巨额罚金双管齐下
法制网丽水(浙江)3月26日电 今天,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杭萧钢构案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近一年来,此案备受媒体关注。今年2月4日,杭萧钢构原证券办副主任罗高峰一审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和另一被告人王向东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和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陈玉兴、王向东的违法所得4037万元予以追缴,由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三人均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将其掌握的上市公司尚未公开且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应予惩处;陈玉兴伙同王向东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均应予以惩处。罗高峰因其与陈玉兴的特殊关系而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并非出于为己谋利之目的,主观恶性不大,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予以从轻处罚适当。
陈玉兴与王向东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犯罪,陈玉兴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指令王向东买卖股票,在内幕交易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为主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王向东明知陈玉兴下达买卖股票指令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并知悉该内幕信息来源,仍按陈的指令操作进行股票交易,在内幕交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原判决鉴于王向东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具体情况,且认罪态度好,具有全部退赃的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适当。原判决鉴于陈玉兴有检举立功表现,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好,已依法或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亦属适当。陈玉兴上诉再要求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余东明 林春阳
两级法院刑事判决具有破冰意义
有专家认为,浙江省两级法院对杭萧钢构三位主要涉案人作出的刑事判决,具有了前所未有的破冰意义。
首先,杭萧钢构案的一审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执法部门对利用内幕交易获得不当暴利行为的打击力度。事实证明,股票市场中所有的内幕交易行为,都是某些庄家炒作出来的,最终结果是坑害了众多的散户,目的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中饱私囊。如此恶劣的行为,对中国股票市场公信度造成极大破坏,扰乱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运行。
其次,法院对罗高峰等三位涉案人的判决,也等于向那些为了获取暴利而不择手段的操盘手们进行了最生动的警示。虽然从判决的结果以及罚款的数额来看,杭萧钢构案的判决还远谈不上严厉,但判决有期徒刑加处巨额罚金双管齐下的方式,实际上已经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净化股票市场,还股票市场以真正价值的决心。
再次,去年一年,是中国股市“大牛市”的一年,杭萧钢构股票价格的平空崛起,也再度表明,在资本市场里,某些人为了追求高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更为严重的是,自杭萧钢构案起,诸如ST金泰、ST长运等一系列股票的走势都出现了极不正常的现象,作为这一轮恶劣炒作的始作俑者,杭萧钢构案判决,无疑是发出了强烈信号:但凡敢于无视政府的政策与相关法规者,都逃脱不了与杭萧钢构这三位涉案者一样悲惨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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