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代林实习生孙燕)为改善进城民工的居住条件,日前,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五部门联合发文,要求用工单位对民工提供居住场所或给予住房租金补助。
文件指出,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提供和改善农民工的居住场所。
用工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须约定住房的提供方式。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未提供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给予农民工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记者向发文部门咨询得知,文件未对补贴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