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腐败窝案“和解”法律在哭泣
据人民网引述《中国青年报》消息,2007年1月底,震惊全国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中院”)腐败窝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阜阳中院先后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被判入狱。
记者日前赴阜阳调查获悉,尽管腐败窝案判决已经一年有余,但一些行贿者却毫发无损,仍然戴着买来的“乌纱帽”。文中引述知情人透露,阜阳腐败窝案,受牵连的干部达八九百人。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200多人,其余也都是副科以上干部。这些干部,有少量人受贿,大多数是行贿买官办事者。按照阜阳有关方面的说法,为了不影响大局,阜阳市委经过研究后决定给受牵连的干部们下了“和解”结论。无疑,这样的决定对众多的“问题”干部来说的确不啻为一大喜讯,他们的思想包袱没了,再也不怕别人告状了,更重要的是,他们买来的乌纱帽在这次结论之后,真正的合法了,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得到了升迁。
如果震惊全国的阜阳腐败“窝案”果真能如此“和解”,那么相信只能用“荒唐”一词来形容最为恰当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早在中共“十四大”就开始提上党的建设纲领,以至后来历届的“党代会”、“人代会”,以及党的各种理论研讨会都有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最重要的纲领体系之一来加以阐述。如果阜阳的腐败窝案果真如此“荒唐”的解决,那么很明显,直接参与解决阜阳腐败“窝案”的决策者们,不仅玷污了“法治”的权威,也与执政党的执政方针也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说到“法治”,一个最直接的诠释就是“依法治国”。翻翻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其中对受贿、行贿的处罚情节、法律后果都有非常明确的界定与规定。可就是在这样一些明确的“条文”面前,为什么到了阜阳,到了安徽就行不通了呢?阜阳有关部门可以如此堂而皇之的践踏党纪国法,究竟又来自哪里的底气与勇气呢?
当然,面对阜阳“窝案”或许有人会想到“法不责众”这句话。阜阳的相关部门之所以迟迟能做出这样的决定可能是基于维护阜阳的“大局”出发,才做出了一个皆大欢喜的结论。其实稍有法律常识的都知道,阜阳的“窝案”不仅仅是一个党纪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牵涉到司法的层面。如果说面对党纪,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可以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加以批评教育解决问题,但是在阜阳的“窝案”中很明显有的人已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贪污受贿的界定,本应当进入司法程序才是阜阳“法治”的真正体现。至于按照司法程序最终对于这部分人会做出什么样的界定与定性,那是司法机关贯彻“法治”的具体体现,而并非可以由阜阳市委简单做出一个“和解”的决定就能够解决的。
中国还有一句更加有名的谚语或许更值得我们深思:“重典治乱世”。很明显,安徽阜阳中院的腐败“窝案”已经形成了当地司法体系的“乱世”。有关的部门本应当趁机重塑法律的权威,构建一个真正的“法治阜阳”才对。然而让人感到遗憾的是,我们看到的完全是相反的一个结局。中国社会当前或许并不缺少优秀的法律人才和蕴藏在各个阶层的“法治智慧”,但是,在类似安徽阜阳的“法治”环境下,我们敬爱的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构建“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又何时能够实现呢?(毛豫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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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强国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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