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者工资涨幅不得高于职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毛庆 实习生 芮闽媛)
国有企业的工资管理将有新办法。昨天,由市国资委制定的《南京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即日起,市国资委监管的9个集团及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将纳入统一管理,确保在企业效益增加的情况下,职工工资收入将同步提高。
市国资委考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工资总额管理主要分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两种,效益较好的企业采用工效挂钩形式,工资总额要与企业利润挂钩,每年初,参照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利润总额,市国资委将核定一个工资总额,各企业在总额范围内进行分配。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可实行工资计划管理,如果上一年减少亏损或者扭亏为盈的企业,可按照市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基准线增加工资计划;上年效益持平的企业,可按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增加工资计划;上年亏损增加的企业,工资计划可适当核减,但核减量一般不超过上年清算工资总额的10%。
市国资委还可针对具体情况增减工资总额,如果企业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或已2年以上未增加工资的,那么该企业第二年的工资总额将适度增加;如果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或高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其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将被控制。
据介绍,市国资委每年要对企业上一年工资总额发放情况进行清查。比如说,该企业当年实际发放工资大于年初所定下的工资总额,其超出部分将在下一年度工资总额中扣减。相反,如果当年实际发放不足,差额部分可以转入下年使用。“有些企业的工资是计件发放的,职工可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计件单价,但计件单价不超过两年就要调整一次。还有一条,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不低于企业经营者年薪的增长比例,这也是为了确保在企业效益增加的前提下,能够将更多的利润惠及普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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