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国资委发出通知,重申规范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着力解决当前改制企业资产处置中的突出问题,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据统计,目前,我市市属改制企业中仍存有近10亿元核销、剥离等类型的存量国有资产。
近年来,市国资委相继出台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改制企业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管,但是仍有部分改制企业存在擅自处置、低价变现、私设小金库等不规范行为。为此,市国资委发出通知再次明确,改制企业改制时账销案存的核销资产,剥离、抵扣、提留的资产以及未计入改制范围的资产仍属于国有资产。对这些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
通知要求,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事先评估后再行申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进行,资产评估报告送市国资委备案核准后,作为资产处置的价格依据,未经评估及批准的不得擅自处置。采用回购方式回购的核销、剥离资产须在办理回购手续,缴纳全部价款后方可自行处置。处置资产须在省国资委指定的交易场所公开挂牌交易,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处置收入统一解缴市财政专户,确需在处置收入中支付的款项,由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定用途拨付使用,并定期报告使用情况,不得坐支,不得私分,不得私设“小金库”。对擅自处置、私下处置、内部交易、违规操作、私分所得的,将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沈忠华祁山洪)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