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4月2日电(记者沈嘉)1999至2006年间,河北农民李桂勇、司海龙及四川农民邓光余伙同他人或分别结伙,先后分别在本市朝阳、顺义等区大肆抢劫黑出租司机九起,并致9人死亡。今天(4月2日),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桂勇开饭店时,司海龙在其饭店打工,后司海龙在另一饭店打工时结识了邓光余。
公诉机关指控,李桂勇、司海龙、邓光余与他人或分别结伙,于1999年11月9日至2006年9月15日间,先后在本市顺义、朝阳等区,骗租孙某等9人驾驶的面包车、轿车等车辆,分别采取按住双手、绳子勒颈、木棍击打等手段将被害人杀死抛尸,并抢得轿车、手机等款物共计价值53万余元。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桂勇称每次抢劫都是同案或司海龙提议的,自己没有伤害被害人。自己阻止不了司海龙杀人,只能保证自己不杀被害人,对抢劫杀人自己有责任。而司海龙则供称,抢劫均是李桂勇提议,自己均是按李桂勇的意思行事。邓光余称,自己是被李桂勇、司海龙骗的。
同时受审的还有明知车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仍低价从李桂勇处购买的方岗、仉孟春。
公诉机关认为,李桂勇、司海龙、邓光余结伙多次抢劫,且数额巨大、抢劫致多人死亡,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方岗、仉孟春明知机动车时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以抢劫罪追究李桂勇、司海龙、邓光余刑事责任;以收购赃物罪追究方岗、仉孟春刑事责任。
截止发稿时,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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