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薪750元/月,加班费平均6.47元/小时,周六、周日加班为8.62元/小时,假日加班为12.93元/小时。早餐为馒头、油条、稀饭;中晚餐以米饭为主,两荤两素一汤,每月加餐3次,每星期二和星期五发放水果……”———工资精确到0.02元,住宿条件精确到房间是否有柜子,伙食精确到何时发水果,招聘广告上都一一说明———来自3月31日《南方都市报》的报道说,在3月29日深圳的一场招聘会上,一则号称“史上最牛招聘广告”吸引了不少应聘者。
招聘广告中常见的是动辄列出若干条应聘者“要怎样”、“一定怎样”、“必须怎样”,什么户口学历经验、个头身材脸蛋,甚至还要求能不能喝一斤酒、会不会跳舞……反正应聘者一条一条对下来,不说满头大汗,起码也是浑身发抖。但轮到招聘单位说自己的时候,常常就两个字:面议。面议怎么议?里面就大有文章了。
尽管应聘者有《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保障,但由于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应聘者总体是处于下风的:只要有招聘,唯恐人家不录取,工资不敢问,吃住不敢问,福利待遇更不敢问,试用期之后怎么算合格、怎么算不合格,也不敢讨论。结果是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的信息,甚至七大姑八大姨是干什么的,都知道得清清楚楚。反过来,应聘者对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所知甚少。
很多用人单位也乐于享受这种“不对称”。一入“厂”门深四海,是是非非尽安排。待遇福利大幅缩水,随时解除职务也成了“紧箍”,更不要说有的俨然成了“血汗工厂”……
应该承认,企业的招聘广告原本不需要搞得这么详尽具体。招聘广告严格上讲只算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也就是说,只需大致对岗位要求给出描述,对应聘者给出条件限制,然后“邀请”应聘者来面谈、协商。用人单位对招聘广告有一定的解释空间。在有了基本意向之后,应聘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写入合同条款的内容才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但在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且法律知识有限的情况下,面对很多企业“说一套做一套”的耍花枪行为,不少劳动者往往是毫无办法。
我以为,深圳之所以出现这一“最牛招聘广告”,把企业所能提供的待遇都清清楚楚写下来,让应聘者明明白白,与近来珠三角等地频频出现用工荒的背景有关。当企业招人困难的时候,劳资双方博弈的天平自然有所摆动———其中用更明晰的待遇去招聘,倒也不失是对目前招聘市场失衡的一种自我救赎吧。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希望这样的暖人心的“最牛招聘广告”更多一些,让处于弱势的应聘者能多几分放心,起码有个参照,不至于落入某些招聘陷阱。
当然,更重要的,还需要劳动部门等切实发挥自身作用,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表现出更多的积极作为。否则,缺乏了法律的规范,光凭那个详尽的招聘广告,未必能百分之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