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排放噪声最高罚10万
《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5月1日起施行
记者 洪玉英 黄欣达 实习生 温凌翔
昨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从下个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根据规定,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商业经营场所外安装、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在午、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装修、装卸等生产活动,也不得进行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休息的体育锻炼、播放音乐、吹奏乐器、歌咏等活动;其中对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生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车辆防盗报警器乱响,使用者未及时处理,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车辆对外播放产生噪声污染、各类营运车辆喇叭揽客等行为也将受到处罚。经公安机关警告后不改正的,将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对于一些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除依法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将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责令停业、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