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律师法修订内容与监所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特别是有关律师会见权的新规定,增加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的不确定因素,扩大了监所检察部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范围,增加了监所检察部门办理职务犯罪工作和罪犯又犯罪批捕起诉案件的难度。
为了应对新律师法的实施,监所检察部门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增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
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监所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修订律师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同时,新律师法的实施为我们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升办案业务水平提供了新的机遇。监所检察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法律规定,积极响应新律师法实施后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推动监所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二、监督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
律师会见权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也是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首要权利,直接关系着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如果律师不能会见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申诉权就等于被剥夺了,保障律师会见权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这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成熟的标志,是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监所检察部门要监督看守所是否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和会见律师,保障在押人员聘请和会见律师的权利,监督看守所是否允许并保证律师不被监听地会见在押人员,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三、监督看守所加强对律师会见的管理
律师会见权是一种易被不正当利用的权利。由于律师具有帮助委托人免除、减轻、从轻承担刑事责任的职业属性,存在着会见中实施违法行为的盖然性,辩护律师可能利用会见之机帮助犯罪嫌疑人传递违禁物品、信件、串供信息。而且看守所在押人员具有强烈的攻击性和人身危险性,如果对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行为不予严格管理,也容易发生在押人员逃跑、行凶、自杀等事故。因此,看守所应当加强对律师会见活动的管理,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管理律师会见的活动实施监督。
监所检察部门应重点监督看守所三个方面的管理活动:一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监督看守所把好律师会见关。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新律师法没有涉及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如何会见的问题。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如果律师不能提交侦查机关批准会见决定书,看守所不得安排律师会见。如果看守所违反规定安排会见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监督予以纠正。二是监督看守所加强对律师会见室的现场管理,防止律师为在押人员传递违规物品、信件、钱财、串供信息,借手机给当事人使用,对在押人员会见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和会见纪律的行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三是要监督看守所加强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防范,防止在押人员逃跑、行凶、自杀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维护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
四、加强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协作配合
新律师法实行后,检察机关的办案难度将大大增加。监所检察部门要立足于检察事业的大局,从检察一体化的角度出发,加强与反贪部门、反渎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的协作配合。一方面,充分发挥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职能作用,对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重点关注,掌握其思想动态,发现有翻供、串供迹象的,要及时与反贪部门、反渎部门、公诉部门沟通,保障检察机关案件的顺利办理。另一方面,监所检察部门要积极借助反贪部门、反渎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的力量,提高本部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报检察长决定后,移交反贪部门、反渎部门办理。还可以邀请侦监部门、公诉部门适时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活动,引导案件的讯问和调查取证,形成检察一体化的办案格局。
五、提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和罪犯又犯罪批捕起诉案件的能力
新律师法实施后,监所检察部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和罪犯又犯罪批捕起诉案件的难度将会加大。犯罪嫌疑人供述将会出现不稳定性,讯问的难度增大,零口供案件的概率增加,串供,证人避证、逃证现象将会表现突出,最终将增加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的难度,导致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上升。监所检察部门要正确认识办理案件过程中将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措施积极迎接新的挑战,着重在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上下功夫,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和罪犯又犯罪批捕、起诉案件工作更好地适应法制发展的要求。
一是要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工作,将初查工作做扎实。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后,对案件线索进行综合的评估分析,围绕犯罪构成研究案件线索的成案可能,调查取证方法及其对象范围,找准案件突破口,提高成案率。二是要充分发挥省级院监所检察部门的指导作用,发挥监所派出检察院和市级院监所检察部门办案主力军作用,发挥侦查人才库的作用,形成合力。三是要加强对监所检察部门人员的办案业务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水平。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注意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使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的案件经得起法庭的辩论和历史的检验。
总之,新律师法的实施对于监所检察工作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律师法修改的积极意义,同时,清醒认识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使监所检察工作在新律师法实施后,更加有所作为,有所发展。
(文章第一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