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以75万余元购买一套福建省福州市南江滨望江住宅。开发商以李某逾期付款为由提出解约并将其告上法院。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的购房格式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驳回其要求解约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支付完20余万元的首付款后,余款由李某自行办理公积金贷款,逾期超过60天,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不退定金。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2007年6月27日,开发商通知李某办理公积金。但直到去年8月,李某才拿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相关材料的回执单,单上注明办理贷款期限为收件后6个月。9月25日,开发商以李某到期没有支付购房款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此后,李某多次找开发商交涉,并称愿意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均遭到拒绝。最终双方闹上法庭。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某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其中,“逾期超过60天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无须通知买受人”的内容,与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须通知另一方的要求相违背,应属无效条款。同时,合同条款将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责任归由李某承担,免除了开发商在办理贷款时应承担的责任,有失公平。法院认定其为无效条款,遂作出前述判决。
郭宏鹏 黄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