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从着装上看,深圳目前城管执法人员的形象已颇具“警察”色彩。 |
政协委员提案组建深圳"城管警察"引激烈争议
地方政府有权设新警种吗?
文/图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正在此间召开的政协深圳市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该市政协委员杨立勋提出的《关于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建议》一经提案,马上引起了一场全国性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两天来,记者身在会场,在采访这一提案之余,脚步也循着各界的反应跨出了会场之外。
会场内———
杨立勋委员:
提案有充分的调查依据
在会议现场,杨立勋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很多国家警察不仅管刑事犯罪,也管乱摆卖、乱丢垃圾等行为,似乎是一种国际惯例。
身为深圳市社科院社会发展所所长的杨立勋认为,他的提案有充分的调查作为依据。他在提案中举了经他调查的依据:仅深圳市福田区在去年的头8个月里,城管执法队伍遭受暴力抗法就高达231宗。杨立勋认为,城管执法队员查身份证的权力都没有,如果遇到暴力抗法,只有三种选择,一是打110,但远水救不了近火;二是跑,为了人身安全,被动放弃执法;三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打死了当烈士。
杨立勋认为,纽约、伦敦、巴黎、东京、香港、首尔等世界先进城市,既没有城管局,也没有城管执法队,城市管理执法统一由警察行使,警察不仅管刑事犯罪,也管乱摆卖、乱丢垃圾、乱停靠、公共场所插队、乞讨、流浪、违法建筑等行为。由警察充当城市管理执法主体,既能统一执法队伍,整合执法资源,节约执法成本,规范执法行为,还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威慑力,减少暴力抗法行为。
杨立勋建议:整合深圳市现有的巡警队伍和城管执法队伍,成立“城管警察”支队,实现城市管理执法主体警察化,彻底解决多头执法和暴力抗法等问题。
会场外———
城管及部分民警专家赞成
记者今天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采访时了解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已有这一改革的倾向,并与杨立勋的思路相仿,但目前尚在进一步调研中,有关调研报告将提出具体建议报送深圳市政府决策。如获批准,在各方条件成熟之后,将会选择区域先行开展试点。
针对政协委员关于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提案,深圳市罗湖区一派出所陈姓民警认为,从城市治安和城市管理的角度看,组建“城管警察”是必要的,至少城管在执法中遭遇暴力抗法的事情会少些,而一旦遭到暴力抗法时,城管也有一定的执法权,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公安的负担,同时在取证方面也会专业一些。
对于由警察行使城管执法权的建议,深圳市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胡振华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从国内国外来看,城管队伍向警察转型是一种趋势。他说,国外很多城市都有警察行使城管执法权的例子,而国内不少城市也在探索“城管警察”的做法,虽然有争议,但确实有这种转型趋势。
胡振华认为,由警察充当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做好城管和警察工作职能的适当调整,这是有效管理城市公共秩序的理想模式。据有关机构研究,警察执法与城管队员执法,其执法效用之比是五比一,警察有法定的执法资格、执法工具和执法手段,由警察执法将减少暴力抗法现象。组建“城管警察”能统一执法队伍,整合执法资源,节约执法成本,规范执法行为,同时也可以提高执法的效率。当然“城管警察”一旦建立,他们也和所有的警察一样,必须符合参警条件,经过培训才能上岗。
担忧:公权力扩大将挤压公民权利
专家提醒:如组建新警种事关重大
记者采访中也有学者认为,在当前条件下,组建“城管警察”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式,事实上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也曾有过多种行业警察,改革之后,进入市场经济时代,行业警察已在逐渐退化和淡化。警察的执法权是面对整个社会,面对每个公民的,对其权力不能随便扩大。如果仅因为城管需要就可以组建“城管警察”,那么税务、工商甚至其他行业也都会随意让警察行业化。
此间也有专业人士认为,“城管警察”组建的前提是深圳在全国试点“大警察制”,否则就会遇到法律瓶颈。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马敬仁指出,如实施“大警察制”制度就需要国家层面改变警察队伍的构成方式,也就是警察履行的职能需要改变,同时相关法律也要修改,因为现在警察的执法权是具有强制性的,而一般的行政执法是不具备强制性的,两者统一后的执法性质如何界定,需要法律的说明,只有试行“大警察制”,才能从身份上解决这样的法律瓶颈。而这并不是一个地方政府之力就可以做到的。
法制网深圳4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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