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创造性地把财产报告制度写入执行通知书,要求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其一年来的财产状况。据悉,收到该通知的被执行人厦门某电器公司马上还清了欠款。
何某是厦门某电器公司的员工,双方劳动合同至2007年8月30日期满。2007年8月10日,何某向电器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同年9月30日向集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及补足加班工资30625元。仲裁庭经审查,裁决电器公司应支付何某加班工资1183元。
后因电器公司未在裁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何某于今年3月向集美区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却一再拖延还款。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时制作新的执行通知书,并将财产报告制度写入其中,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于三日内向我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来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变动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我院可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该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电器公司随即到庭履行全部义务。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财产报告制度是此次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一大亮点,在当前信用体系缺失的社会整体环境下,它增加了失信者的违法成本,对提升执行威慑力,破解执行难,重塑诚信守法的市场交易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郭宏鹏 江俊涛 倪斌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