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选举和任命干部的监督,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要求,督促和推动干部队伍“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干部廉政勤政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手段。
如何切实强化人事监督的实效?主要要完善好三个机制:
实行任前考察,完善干部任前知情机制。 人大常委会要把好干部任命关口,对拟任人选知情是基础。要充分保证任用干部的素质及能力“达标”,必须从源头抓起。因此,全面真实地了解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是实现依法任命的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一方面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努力贯彻县委意图,另一方面要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事任免职能,努力实现党委组织推荐与人大依法任命以及党委考核与人大监督的有机结合。为保证人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有效发挥,县委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在研究干部人事方案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党委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为保证人大对拟任人选充分知情,党委组织部门要主动与人大常委会沟通,把人大常委会干部吸收进干部考察队伍,参与干部考察。同时要将拟任人选的各项任免材料、提请任命文件等适时送达人大党组成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到提前审阅,充分知情。人大常委会也可探索考察拟任人选新机制,在组织部门考察基础上组织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采取评议了解等方式,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了解,掌握现实表现情况。实行任前考试,完善干部能力测试机制。“一府两院”干部肩负着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神圣使命,必须学法、懂法、守法,必须具备和熟悉本行业相关法律常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完善制定并实施对拟任干部进行任前考试的系列规定,探索制定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的任职能力标准。拟任人选必须通过常委会组织的任前考试,才能正式任职。考试内容包括拟任岗位相关法规及必备专业知识能力等,可以在搞好笔试的同时,积极探索科学的面试办法,做到科学、客观、公正、全面地检验拟任人选的综合能力,为常委会任命表决干部把好“才能”关,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增强人大任免干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实行无记名票决,完善表决任命机制。 表决任命干部是人大人事监督工作的核心,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表决上取得新突破,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表决机制。完善规范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规定凡是被提请由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必须在任命表决前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任前供职演说,不仅要自述工作现状、个人专长、特点,还要报告履新后的工作打算等,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任命前,更加直接地了解拟任者的实际水平,保证表决权运用得更加准确得当。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对票决对象、程序和纪律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票决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在完成各项任命程序后,还可举行新任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组成人员就职宣誓仪式,对被选举、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前教育,使任命者和当选者进一步明确“公仆”责任和义务,增强他们权力来自人民、掌权应为人民的意识。
实行述职评议,完善任后监督机制。 作为干部任后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开展述职评议,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总的来看,在评议中,部分述职者和参评人员讲成绩、评功摆好较多,触及问题偏少,谈成绩洋洋洒洒,论不足轻描淡写,与述职的目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原因是制度和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因此,必须不断地创新和改进述职评议工作方法,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实行任职承诺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组成人员在任前就任期内工作做出承诺,在年初就本年度工作及完成期限作出承诺,承诺要体现科学发展观,具体可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采取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二是实行述职人员事前公示制度。述职评议前,运用发布文字公示、网上公示、电视台公示等综合手段,对述职人员的履职兑诺情况进行公示,并设立热线电话、电子信箱和征求意见箱等,汇集各面反馈意见,进一步提高民主参与程度。三是规范述职述诺内容。为避免述职报告混淆于部门总结,常委会要作出严格规定,要求述职内容须围绕个人任前承诺和年初承诺兑现情况,主要突出五个方面:必须反映执行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情况;必须反映完成部门工作和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履职情况;必须反映完成个人任前承诺和年初承诺的情况;必须客观反映勤政廉政方面的情况;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成绩和不足。四是实行评议票决制。常委会议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对被评议干部履职和兑诺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票决,量化评议结果,公布评议情况。五是实行整改跟踪反馈制度。要求述职人员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或不足进行限期整改,常委会对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整改结束后,要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二次评议过关才算整改过关,确保整改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促使人大任命的干部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作者系陕西省丹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