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信用卡用户结清欠款后要求销卡,银行没有销卡而将其账户冻结一个月,后来该卡上的资金被国外网站扣掉。信用卡用户非意愿消费究竟该由谁负责?(本报4月2日6版曾作报道)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用户有权拒绝向银行履行该债务。
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市民刘方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开卡使用。2005年4月13日,刘方想停卡,中信银行告知其卡内尚欠款781.34元,须结清欠款才能停卡。之后银行确认刘方已结清欠款。但在5月27日、6月27日刘方的信用卡账户内分别被某外国网站扣款29.99美元。双方就这两笔扣款产生纠纷。
2006年12月29日,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将刘方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刘方归还欠款本息共计152.77美元并承担诉讼费。而刘方认为,该行以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方式催账,还将她“不良记录”在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发布,严重损害自己的名誉。于是提出反诉,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59万余元。
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方作为持卡人是受益人应支付59.5美元的扣款;鉴于中信银行工作中存在过错,该行所主张的欠款违约金、滞纳金等由银行自行承担;刘方的反诉应另行起诉。
刘方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中信银行应当在刘方结清账户内欠款并申请停卡后,依照银行向客户声明的业务规程销卡,并终止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在中信银行应当为刘方办理销卡却不予办理后,该信用卡账户内新发生的债务均属没有合同依据的债务,刘方有权拒绝向中信银行履行该债务。中信银行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但刘方的反诉请求属于民事侵权范畴,与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郭宏鹏陆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