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购买假币的舍某落网后,一直拒不认罪,一言不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这起案件。在充足的证据面前,案件以“零口供”的形式诉之法院。4月11日,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各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足够定罪,舍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万元。
舍某先后于2007年8月10日、8月21日和广州贩卖假币嫌疑人商定好购买假币的付款方式及接货方式。同年8月24日,舍某向贩卖假币的嫌疑人汇去8700元,购买30万元假币。贩卖假币的嫌疑人通过货运公司将假币运送至西宁。8月31日,西宁市某货运部按照货单上的联系电话通知取货,舍某持王某某的身份证到货运部领取货物时被抓获。
在该案中,舍某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开口,检察机关就拿他没办法。但是,检察官认真仔细地固定每一个客观证据,使各证据之间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使法院对舍某作出公正判决。 (作者 贾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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