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4月14日电(记者郑良)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受害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仍然可以要求肇事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1日,福州司机刘某驾驶公司客车在机动车道上超越同向非机动车道上电动车后,再向右侧非机动车道变更停车时,致使电动车驾驶人林某撞上客车,受伤住院治疗花费4.1万余元。
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刘某负全部责任。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其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刘某及其公司在法庭上指出,林某办理了医疗保险,并通过医疗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2.5万元,法院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将这一部分扣除,否则林某将获得双重赔偿有悖公平。
福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林某与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与其依法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林某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不因为领取医疗保险赔偿受影响。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及其所在公司向林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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