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生刘伟记者马国胜)不缴违章罚款就不能检车?省会律师张继新去年底到车管所检车时,被告知有两次电子警察违章记录未处理,需缴完罚款才能检车,并给他出具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继新为此起诉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为车辆年检过程中以先处理机动车交通违章为先置条件属违法行为,并请求法院撤销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4月1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张继新在诉状中称,去年11月21日,他去检车时被告知,有两次电子警察违章记录未处理(分别于2005年10月19日和2006年6月8日两次在市内闯红灯),不能检车。而此前他从未收到任何形式的违章通知书,并不知情。但车管所工作人员告诉他,必须接受处罚,否则不给检车。而且以“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为由,当场给他出具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各罚款100元、各扣3分的行政处罚。张继新只好于次日缴纳了罚款,他的车辆才通过年检。
张继新认为,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邮寄等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但他在违章后的规定时间内根本没有接到通知,因此他认为石家庄市交管局的这种做法违法。
石家庄市交管局的诉讼代理人称,该局自2004年5月1日就开通了“石家庄市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服务网”,对所有通过“电子警察”拍摄的机动车违法信息进行了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都可以通过该服务网和168信息台很方便地查到相关信息。
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检车和缴纳罚款“捆绑”进行是否合法。张继新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自己依法提供了上述证件,但石家庄市交管局仍以车辆违章未作处理为由不予年检,违反了上述“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的法律规定。
石家庄市交管局代理人则认为,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明确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的,可以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据了解,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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