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1
机动车无责赔偿 全国:最多赔10
%重庆:最高20%要改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后,其76条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引起了争议。去年10月,《道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了审议程序,最终通过了对《道法》的修改决定。
新《道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为何最多只赔10%? 至于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责也要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重庆许红光律师表示,它来源于《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可以证明损害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
而10%的赔偿,则是根据我国曾在1992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办法。
我市机动车无责赔5%~20
%目前,我市《条例》67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全部作用的,在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5%~10%的赔偿责任,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11%~20%的赔偿责任”。
今年5月1日之后,我市目前5%~20%的无责赔偿率部分超出了《道法》所规定的赔偿责任范畴。因此,我市《条例》如何对此进行修改,必将成为一大焦点之一。
焦点2 如何处理行人交通违法 拟授权交通协勤处罚
在今年年初市交警总队宣布,借助我国举办奥运会的契机,今年将成为我市“交通秩序管理规范年”,一系列交通违法行为被纳入了整治重点。
横穿公路成“交通陋习” 交警部门多次请交通志愿者,甚至小学生来劝导行人不要横穿公路,但效果欠佳。目前,行人横穿公路也成为了我市公认的“十大交通陋习”之一。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我市“交通协管员”(即通常所说的交通协勤)已从法律上被授予了配合交警部门执法的权力,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进行罚款。如在我市广大农村地区,交通协管员可以对乡道和村道上的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实施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协勤只能实施警告 但是,在对于约束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方面,目前只能由交警实施处罚,而交通协管员只能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警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人、非机动车等文明参与交通,相关部门也开始研究,由公安机关委托交通协管员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罚款的可行性,并将在本次《条例》修改中进行讨论。
焦点3 现行交通事故快处办法其实“不快” 减少“走过场”程序 节约时间
近日,市民刘先生驾车在高新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依照我市交通事故快处办法的规定,他承认是自己的全责,并很快与对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过程中,他发现我市现行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置办法依然很麻烦。
车损评估没价值还耽误时间 保险公司告知他,想得到保险理赔必须先由交警部门出具相关手续。而他到交警队办理手续时,又被民警告知必须先到指定的交通事故评估点“定损”,在他又到“评估点”缴了相关费用后,却发现他拿到车损评估报告没有任何价值,最后修车时还得由保险公司重新定损。而且,整个办理程序也耽误了他一天时间。
交警也呼吁简化快处程序 目前,我市每个交警支、大队都有一个相应的交通事故评估中心,交警部门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不论事故大小,必须先由评估中心定损。按照收费标准规定,评估费用视车损大小而定,每车至少50元。
交警也表示,我市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200起左右,而90%以上都是可以依照快处办法处置的轻微事故,但这些事故当事人如果要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必须通过他们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形中也加大了他们的工作量。他们希望,尽快规范我市交通事故快处程序,减少“走过场”的程序。
据了解,上海市已出台相关规定,车祸双方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时,可以不找交警,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重庆时报汤伟) (来源:新华网重庆频道)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