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因火车厢碾断双腿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有责任的三公司赔偿伤者90.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11日晚,丰城市某有限公司(下称丰城公司)与高安市某实业公司(下称高安公司)通过某铁路局下属的某火车站发煤外运,该火车站收取了二公司的煤炭运输费,由江西某装卸公司(下称江西公司)下属的某装卸队负责煤炭装卸作业,该装卸队收取了二公司的煤炭装卸费。
丰城公司雇请了人员在车厢上平煤,由于车站货场没有开启照明设施,该公司遂派其员工裴金泉(即伤者)蹲在火车车厢上为平煤人员照明。晚8时许,江西公司负责装卸高安公司煤炭的装载机(即铲车)司机在未发送信号、未确认可安全移动火车车厢的情况下,擅自用铲车顶车移动火车车厢,导致装运高安公司煤炭的火车车厢碰撞了装运丰城公司的火车车厢,将蹲在火车车厢上的裴金泉撞下,并摔在铁轨上,火车车厢将裴的双腿压伤。事发后,裴被先后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江西省武警医院治疗,行双大腿截肢术,住院67天后出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西公司推动小汽车车厢滑行的行为,违反《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第88条、第109条,是造成裴金泉受到伤害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丰城公司、高安公司亦均有过错,分别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裴金泉属履行职务,无主观过错,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上述三个公司合计赔偿裴金泉90.4万元。 (管国林)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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