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市环保局原局长获刑13年
本报讯(记者 丁岚) 姜堰市环保局原局长卢义广受贿案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卢义广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64000元。
1949年出生的卢义广大专文化,曾任泰县总工会主席、泰县计划委员副主任,1993年5月至1999年10月任姜堰市(泰县)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1999年10月至2002年10月任姜堰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副书记;2002年10月任姜堰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科员。2006年5月,卢义广因涉嫌受贿被姜堰市纪委调查,同年6月被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07年4月,姜堰市人民法院对卢义广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卢义广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卢义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日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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