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出惊人—— “我想生为一中人、死为一中鬼”
陈正伟为何要选择到昆一中自焚?面对这个问题,昨天的法庭上,陈正伟语出惊人: “我想生为一中人、死为一中鬼。”
问:检察机关指控你驾驶租来的车撞倒6名学生,是否有这回事?
陈:我当时不太清楚,听见学生叫才知道撞了人。
问:为什么要到昆一中撞学生?
答:想退休出去发展,报告没批下来。
问:你当晚到昆一中是否就是为了开车撞学生?
答:不,是为了自焚。
问:那什么要在学生下晚自习时开车撞学生?
答:我开车去时是想撞学生。但看到学生时,第一想到的就是,这些学生不容易,他们与我无冤无恨,我没必要去撞他们。他们学习辛苦,能到昆一中来都不容易。出于良心和正义我放弃了,踩刹车慢慢地开车走。当时没撞人,后来我下车喝了一瓶白酒想回家,但在转弯时,听到学生叫,知道事情闹大了。
问:你什么时候取得驾照?
答:我1995年取得驾照,有10年驾龄。
问:你驾驶经验丰富,以每小时5公里的速度开车,应有足够把握不撞到人?
答:平常是可以的,但当时我喝了酒,有点头昏。
问:为什么到昆一中自焚?
答:我想生为一中人、死为一中鬼。
两大诱因 理想难实现想结束生命
在接受精神病鉴定过程中,陈正伟坦言:“突然的良心发现,让我不想伤害太多的学生。于是,我选择了从坡下往上开。”他透露了诱发他“很生气”的两个主要诱因。
一、提前退休未被批准。陈正伟1988年进入昆一中总务处做保管员,2005年,他和其他5人一起向学校递交退休申请,其中3人获批,他未被批准。本准备到外地卖花,退休不成便无法外出,2005年年底,他的岗位又被他人聘上,被聘的人未上岗,又不让他退休,为此他的心情“很不愉快”。
二、两次离异让他对婚姻很敏感。陈正伟称他两次离异,所以对婚姻很慎重。2007年8月底,他舅舅给他介绍认识了一个台湾女朋友,可他退不了休就去不了台湾,他与台湾女友就不可能成功。“2007年8月我很乐观,我舅舅给我介绍了一个台湾女朋友。2007年9月6日,我去租车并试了汽车的刹车,第一辆不行又换了另外一辆。9月8日,我到机场接女朋友,她已被别人接走。我越想越生气,自己的理想实现不了,就想结束自己的生命。”
据陈正伟的同事、一名老师介绍:“他是个积极的人,在会上经常滔滔不绝地发表看法和主张。但他的内心世界有很强烈的怀才不遇的情绪。”
从容上路 出门前下了盘围棋看完新闻
陈正伟在接受精神病鉴定时讲述了整个作案经过:“当天中午我买了两个桶,晚上去加汽油10升,分装2只桶带回家。在家门口吃了晚饭,未做任何家中的后事安排。9月9日白天在我姐姐家,自己下了一盘围棋,后回家吃饭看了新闻,晚上天黑后把油提下楼。汽车在我的住处,白天未提油下来是考虑到有太阳,副驾驶位置放一桶油,后排放一桶油,我就开车到昆一中了。想生为一中人,死为一中鬼,实现不了自己的愿望,就死在昆一中。我9点进校,在车上睡了一会儿。因车上很冷,就喝了一瓶茅台酒,把瓶子丢在车上。”
“我转过来时看见学生,我想,学生们要进昆一中学习也不容易,应该放了他们。本想从后门回家,可后门9点就关门了,掉不了头,就转了回来。原本打算在教师节当天制造恶性案件,但想到当天学生太多,我不想伤害太多学生。于是,9月9日晚上9点,就开车到科技楼门口等着下自习的铃声,我准备从坡上开下去,突然良心发现不能伤害太多的学生和家庭,于是我从坡下往上用二挡加速向学生撞击。”
精神病鉴定 陈正伟一切正常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基于陈正伟的辩护律师的申请,法院专门委托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正伟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当家长们得知陈正伟准备做精神鉴定时,稍微平静的心再次亢奋起来。“我们很怕,如果他被鉴定为精神病人,我们孩子所遭的罪就无人来承担责任了。”家长们的担心和抗议,到鉴定结果出来时才算平息。
昨天的法庭上,审判长宣读了这份鉴定结论:“经过分析,通过精神检查,陈正伟意识清晰,表情自然,问话对答切题,能详细叙述其个人经历、家庭情况、作案原因及作案经过,从作案过程可看出,陈正伟对本次事件具有周密的准备,自制力和社会功能保持完好,说明陈正伟精神状况正常,作案时意识清晰,在酒精的影响下作案,未在精神病性症状的意识形态下作案,其实质性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保持完好,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据此,鉴定意见为,陈正伟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作案时意识清晰,未在精神病性症状下的驱使下作案,其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保持完好,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被告人家属 回避记者采访
昨天下午1点45分,在昆明中院大门口,一名神情焦急的黑衣女子格外引人注目。据知情人介绍,此人就是陈正伟的大姐。记者见到她时,黑衣女子正从一辆微型车上下来,车上还坐着多位亲属,为了找停车位,女子来回奔走地询问保安。
当记者表明采访意图时,女子一脸焦躁:“我们还有几辆车没到,我急着联系他们呢!再说吧!”然而,庭审刚结束,原本聚精会神听着庭审的黑衣女子就在亲友陪伴下心事重重地步出法庭。看到记者,她急忙把脸扭到一边,摆摆手,脚步慌乱地匆匆离去。
新闻链接
《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记者 段曌红 洪扬 刘晶晶 赵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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