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毒枭刘招华在省高院出庭受审。赵华刘晓哲摄 |
刘招华狡辩:西部开发我有功
大毒枭二审过堂,公然称在宁夏设厂造毒是支援西部建设
本报讯(记者/陈球通讯员/林晔晗)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的“大毒枭”刘招华等人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刘招华及其心腹郭锐荣、妻子李晓青等6名被告人“过堂”受审。刘招华及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以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物资不是法律认定的甲基苯丙胺(即俗称的冰毒)为由进行辩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刘招华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7月1日,刘招华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昨日,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毒王辩称有自首情节
昨日庭审时,刘招华身着“省看守所”黄色背心,戴着脚镣手铐,被全副武装的司法警察押入法庭受审。
刘招华对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进行了辩解。刘招华及其代理人福建天恩律师事务所的陈代隆律师在辩护中提出,刘招华生产的是盐酸左旋和右旋甲基苯丙胺,是甲基苯丙胺的异构体,与甲基苯丙胺不是同种物质,对刘招华的定罪量刑不能适用甲基苯丙胺的认定标准,他们申请对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物品进行重新鉴定,陈代隆认为一审时未进行重新鉴定,程序违法。
刘招华还提出,其被抓获后有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请求二审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刘招华又以其生产的是香水香料、卷烟香料继续进行辩解。而且,刘招华振振有词地表示,其在宁夏银川等地设厂制造盐酸左旋和右旋甲基苯丙胺,是响应国家的号召支援“西部大开发”,自己“是有功人士”。
省高院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认为,刘招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查获、扣押物资进行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经科学鉴定,刘招华制造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人在一审出庭证实刘招华自称的左旋和右旋甲基苯丙胺的化学性质均为甲基苯丙胺,刘招华上诉再次提出重新鉴定,实际上是为了逃避追诉的一种无理辩解。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招华、郭锐荣等人的行为构成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刘招华及其同伙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一案时间跨度长、涉及毒品数量惊人、毒资数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公诉机关和法院调查取证过程相当复杂,此次省高院二审开庭进行了整整一天。
该案主审法官称,此案目前尚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未开庭审理的部分将进行书面审理后,省高院再择期宣判。(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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