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5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钱弘道教授和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戴耀庭教授在弘道书院进行关于如何推进中国法治的对话,钱弘道教授谈了推进中国法治的五种力量———经济力量、制度力量、公权力量、私权力量、信息力量。
随后,本报记者对钱弘道教授进行了采访。
推进法治的第一种力量———经济力量 记者:自“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后,中国已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高速行进十余年。十年间,无论是从观念层面到制度层面,还是从立法、司法到执法层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到现在,“法治GDP”、“法治指数”等概念相继被推出,法治逐渐成为衡量政府绩效的一个重要指标。那么,在您看来,应该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钱弘道:中国法治建设开始进入一个极其重要的阶段。这个阶段以《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标志。
这个阶段的法治建设的一个特点是,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开始用法治水平来衡量政绩,对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将法治建设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核心内容。
可以说,中国法治建设实际上正在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实现法律思维方式、制度环境和组织模式的实证化转型和全面变革。
记者:一般说来,中国传统中“人治”的因子大于“法治”的因子。而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我们的很多努力也是一直在扭转二者的力量对比。在您看来,如何衡量法治建设的成功与否?
钱弘道:对,法治的目标是:法律大于权力。所以,衡量法治水准的标尺是,在与权力的比较和博弈过程中,法律的权威到哪个点上了。
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发展给社会带来的一个深刻变化是,法律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大,在许多方面,权力不得不让位于法律。法律在这样一种地位不断上升并与权力较劲的过程中,最根本的力量毫无疑问是经济。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问世都是市场经济向深层次发展的结果。
记者: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目前的东西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化等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法治前行的障碍。这种状况对于我们的法治推进策略会构成何种影响?
钱弘道:我们看到,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越是重视将法治优先作为社会治理的方式。反过来,法治作为社会治理方式越是得到实际使用,其本身的操作性也越发完善,就越能够发挥妥善解决社会争议的功能,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良性的循环。所以,经济发达程度与法治发展程度之间呈现正比关系。
由于我国的法治改革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高度不平衡,使得不同层次的法治状况在不同地区呈现交错并存的局面,这就构成了我国法治化改革中非常复杂的背景事实。
鉴于这种状况,与法治改革相关的重要课题就是促进中国经济的全方位发展。只有在经济的全方位发展的基础上,法治建设才可能显示出效率。所谓全方位发展,是指一种均衡的发展,包括贫富不同阶层之间的相对均衡发展,不同区域之间的相对均衡发展,环境与经济之间不同层次的相对均衡发展等等。中国经济和法律整体上是一盘棋,如果西部或东北法治状况很差,势必严重影响经济和法治建设的效果。
推进法治的第二种力量———制度力量 记者:实现法治的要义在于形成一套良好的制度,并使其得到良好地执行。一套良好的制度能给人带来正向的激励,反之,制度上的弊端会压抑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而且当经济改革深入到一定程度,而政治制度不能与之匹配时,就会形成制度性瓶颈,有可能使经济改革的成果付之东流。那么,制度创新如何与法治建设形成良好的互动?
钱弘道: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制度就是生产力。制度因素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只有不断创新制度,才能确保法治发展。法治发展的过程就是制度创新的过程。
从政治体制角度上讲,政治体制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性因素。毋庸置疑,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会强有力地推进中国法治进程。
记者:不久前,浙江余杭推出法治指数评估,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您看来,用法治指数衡量政府行为,这在制度上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钱弘道:我认为它也是一种制度创新。余杭是将其作为正式文件发布,要求各部门按照法治评估体系设定的量化标准去做的。我们把法治的一些理想化的要求转化为一条条标准,并且在实践中将标准变成行动,这就是在实实在在地推进法治。我们不能要求法治指数和法治评估体系万能,我们希望的是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种种推进法治的努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要呵护各种制度和实践的创新。法治指数为什么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是因为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对法治有新的期待。
推进法治的第三种力量———公权力量 记者:中国的法治建设应该说是由政府主导的建构式的,政府在其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在中国法治建设的未来征程上,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政府的作用?或者如何更加有效整合公权力?
钱弘道:我一直说法治的过程里面有两个基本的因素,公权力与私权利。二者相互博弈,相互制衡,达到一种均衡状态,这就是法治的理想状态。
中国的法治模式迄今为止是一种政府主导模式,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情况。政府主导模式是一定时期内法治实践需要的产物,政府主导绝不是“应然模式”,具有左右中国法治发展的排他性地位。
我们需要正视,离开了政府对法治建设提供的支持与指导,的确很难展开重大的法治实践。政府主导能够在中国法治实践中发挥重要的影响,与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的特殊国情有着密切联系。中国具有建设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双重目标;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大量出现亟需有效解决;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有待提高;中国的市民社会发育不完善,民间缺乏自我引导能力;社会规则的遵循需要一个权威力量去加以贯彻和监督等等情况表明,公权力量要继续在法治发展中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公权力需要有所作为。
推进法治的第四种力量———私权力量 记者:公权与私权之间是一种博弈关系,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学界曾经大讨论过二者谁应优先的问题。在推进法治建设上,虽然在中国行政主导的色彩比较浓烈,但是源自于民间的改革与创新,也会对政府形成一种倒逼效应。应该说,上世纪末期的改革,几乎每次都是由民间发起,最后再由国家立法吸收推向全国的。
钱弘道:在发展私权这一点上,我们正在形成越来越广泛的共识。私权的发展是对公权力的最好限制。对私权的保障就意味着对公权在程序或者实体方面的制约。
今天的中国,私权的变大变强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强化和培育私权,促进私权的进一步扩展和壮大,实现私权力量与公权力量之间真正的有效博弈和均衡,成为构筑未来法治社会的关键。
政府的管理目标应当从管理走向服务,政府的管理职能应当从无限走向有限。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往这个方向发展当然存在很多困难,我们有很多事情要做。
记者:伴随着私权的勃兴,中国将可能培育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市民社会。一个具有自治精神、法治精神的市民社会将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
钱弘道:法治的发展实际上也是市民社会的发展。法治改革的目标一定要与大力培育市民社会的方向相联系。例如,加强政治决定中的公民参与程度;重视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功能发挥;培育公共知识分子在社会中的独立力量等等。
法治评估实践活动的兴起不是偶然的,这实质上是一个具有深刻时代背景的法治社会变革运动。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一方面民众对法治的期望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法治改革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在这一背景下,作为既具有激励又具有约束功能的管理工具和技术手段,法治评估也就越来越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高度重视。
通过法治评估活动,一方面有效推动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法治转型,另一方面真正改善公职人员的法治服务意识和能力,从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监督和社会公正的需求。
中国的法治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如果说,我们过去强调政府主导,那么我们现在更需要重视民众推动。而法治评估的过程正是一个培育私权、培育市民社会的过程。
推进法治的第五种力量———信息力量 记者:在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里,公民的知情权才能有效行使。同时,公民对信息的拥有量也决定着其权利的实现程度。在信息公开的社会里,公民的言论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尤其是现代网络媒体的兴起,为公民获取信息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您如何看待信息力量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钱弘道:无论是对于经济力量,制度力量,还是对于公权力量、私权力量,“信息力量”都是一个关键性的影响因素。
我国各级政府将从今年5月开始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信息对公众开放,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外,政府信息全面对公众开放,媒体可以通过规定渠道了解,公众也可通过规定渠道获得。
政府信息公开是推动法治的有效途径。政府信息公开就是要求政府不要在阴暗的角落里自搞自己的一套,而是在阳光下工作,让民众看看你究竟在做什么。
信息力量还远远没有发挥。比如近年来,在有关方面大力推动下,电子政务发展迅速,许多政府部门建立了网站。
这原本是政府信息公开化的极佳途径,但实施过程中,却有一些政府网站长期不更新、无反馈,被群众戏称“睡不醒网站”,这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畅通,影响了媒体、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有碍于中国法治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