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的法律风险,已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寻找对策,成为当务之急。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层早已关注到此点。4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的网站上贴出一则通知:5月13日,将在京召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
据悉,这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就是我国企业如何应对正在不断增加的跨国争议。
与此不谋而合,4月16日,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在京发布了一份由他们独立调查完成的报告。报告显示,世界在变小,但跨国经济的法律风险在变大。尤其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种法律风险甚至会演变成“走出去”的拦路虎。
这个结论上的竞合,并非巧合。据了解,目前很多国内大型企业,在面对跨国争议时,往往有两种倾向:第一是,不怕在国外当被告,因为即使输了官司,在国内法院执行时,因为法律不对接,很难执行;第二是,害怕在国外当原告,因为对外国的法律程序和实体不尽了解,宁可以巨大让步来和解。
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提出了央企的三年法制建设目标,如今已经完成。除了央企,这个建设目标也影响到了其他国内大型企业对法制工作的重视。但与国外公司企业相比,我国的企业法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个阶段,如果我国企业不继续苦练内功,而是盲目乐观,势必会从根本上影响到我国企业在国外的生存和发展。
“最大的挑战是对国际法知识的匮乏” 路伟的这份报告历经数月,横跨欧洲五国,调查了年营业额超过40亿欧元公司的180名全职公司律师,目的只有一个,即公司法律顾问如何应对跨国争议。因为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出现,经济疲软的情况下,跨国争议正在增加。
这次发布会的宗旨是,透过国外律师对跨国诉讼的认识和他们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警示中国国内企业如何应对正在频发的跨国争议。
面对跨国纠纷,国外律师会怎么样? 据发布会嘉宾,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代表处首席合伙人梁镇宇先生介绍,国外公司律师或法务人员,在处理跨国争议时,往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排在第一位的是公司信誉。他们会担心,如果到法院打官司,是否会对公司声誉有不好的影响。因为跨国诉讼往往会引起媒体的关注,如果媒体将产品质量、侵权等事件报道出去,对公司的声誉肯定会有很大的影响。费用的问题则排在第二位。而向股东说明败诉的合理性是排在最后一位的。
但是,上述因素还不是让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最为担心的。他们最为担心的问题是,对当地法律不够熟悉。“最大的挑战是对国际法知识的匮乏”,这句话成为路伟调查中,被调查对象说的最多的一句话。这种匮乏表现在,被调查者中,32%的人认为对相关法律和程序缺乏经验;26%的人认为自己相关法律信息不足。
梁先生举例说:“中国是大陆法,比如一个国有企业要到英国或者美国参加诉讼,英国是一个普通法地区,法律跟大陆法系很不同。大陆法没有文件披露程序,但是在普通法国家有一个非常严格的文件披露程序,即每一个与案件有关的文件都要拿出来。”
“中国企业没有为此做好充足准备” 路伟所调查的对象,全部属于经济发达国家,又有着自己的成熟的法律服务团队,他们在面对不同国家不同类型案件的跨国争议时,尚显捉襟见肘。那么对于我国刚刚走向国际舞台的企业而言,会有什么表现呢?
在报告发布会现场,很多媒体记者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同样的问题:一份在北京发布的调查报告,为什么被调查对象中却没有中国国内的企业呢?
“不是我们不想调查,而是因为当我们向他们提出调查申请的时候,没有哪家企业愿意站出来配合。”发布会主办者表示。这是为什么呢?据举办者分析,我国企业不配合调查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这些企业的内部律师或法律顾问制度还没有形成一个对外的应对机制。面对跨国争议,他们还不能从战略的高度去审视。
一家国内企业找到梁镇宇,事出一起跨国诉讼。随后,梁镇宇很为难地发现,这家公司的法务人员,甚至是其他高层负责人,在不同场合下向他透露,官司的输赢并不重要,即使败诉,他们的案件在中国国内也没办法执行。
事情并没有这家公司想像的那样简单,当他们败诉后,胜诉一方确实没有到我国国内法院申请,但他们却在上述企业拥有资产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了执行。
从这件事上,至少说明:我国企业缺乏对跨国纠纷解决的经验,国际经济法知识的匮乏,因此思考不周。这样的经验和想法,是无法正面接受路伟的调查的。
与我国内地很多大型企业有着多年交往的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主任合伙人吕立山,更加清楚地看到了我国企业在应对跨国争议上的困局。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走出国门的2至5年的时间内,会陆续发生一系列的争端。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推算,这两年,正是走出国门企业发生跨国争议的集中爆发期。而根据吕立山的观察和调研:“中国企业并没有为此做好充足的准备。”
据了解,很多国内企业,在发生跨国纠纷时,并没有想过需要了解并采用哪些相关法律工具来解决问题,对操作程序不清楚,对国际游戏规则也不清楚,更无法判断对方会采取什么法律工具来处理。其主要原因是,在这些企业中,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诉讼管理制度,也不知道由谁指导做出相关的判断。
另外,因为企业内部律师或法律顾问缺乏与外部律师的有效沟通,一旦发生了纠纷,临时去选择律师的话,将无法保障找到合适的人选。甚至这些企业不愿意外聘律师,无论他们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他们更愿意支付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或者做出太多让步。
更让人担心的问题是,我国很多企业在遭遇跨国纠纷时,不仅没有考虑到其中的国际因素,也很少考虑其对企业声誉的影响。吕立山举了一个日本企业的例子,以证明上述想法的危害:
一个日本企业子公司在美国的销售部,因为不了解当地劳动法的规定,而有违规,同时他们不理解美国社会民众对这个问题会受到多大关注。非美国企业在美国不服从当地劳动法的规定,在美国非常受关注的。一些企业因为这种原因被起诉,本来只是很小的事件,但被诉后受到的影响非常大,引起美国社会对日本企业的反感,导致美国公众不愿意买日本产品。所以这种诉讼不仅仅是要面临几个或十几个员工的索赔,更重要的是对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国外很多公司非常注重这点,因为他们明白诉讼造成的经济影响并不仅仅来自于诉讼索赔,还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吕立山总结说,“目前太多中国企业,第一没有应对国际争议的措施,第二被诉时没有充分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第三没有意识到诉讼会因小问题引起大影响”。
国际业务律师:应对国际法律纠纷要有“战略眼光” 法制网记者张有义法制网实习生杜晓
世界正在变小,但法律给企业带来的问题正在变大。
老字号企业王致和食品集团公司,在德国遭恶意侵权的案件胜诉,向国内企业发出了一个积极的信号。面对跨国争议,企业只有积极应对,才能近早跨越难关。
4月16日,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发布的报告,不仅向我国企业展示了国外企业应对跨国纠纷的态度和措施,也为我国企业开出了良方。
本报记者以国内企业应对国际纠纷为题,专访了路伟律师事务所香港代表处首席合伙人梁镇宇,以及国内知名国际经济纠纷业务律师张平(广州广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和刘东(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梁镇宇调解和仲裁是趋势 路伟律师事务所香港代表处首席合伙人
记者:目前,中国企业可能会在哪些领域内遭到跨国争议?
梁镇宇:这个范围非常广。中国企业参与的领域都会引起国际法律风险和潜在诉讼。中国企业目前在国外的经营涉及产品销售,也可能涉及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等。另外在国外要跟经销商合作,经销商如果没有全额支付产品的价格或者其他不当行为违背合同也可能引起跨国诉讼。
另外,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中国很多上市企业正在遭遇集体诉讼。其中很多诉讼是因为中国企业上市报告有误导成分,而被投资者追讨由此而来的损失。
记者:您认为,目前解决跨国纠纷的方式有哪些?哪些方式正在被广泛和有效利用?
梁镇宇:目前解决争端的方式,大致有诉讼、仲裁、调解。据我了解,很多企业律师都希望通过调解或者仲裁解决争端,而避免去法院诉讼。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过去几年仲裁案件的数量,由2004年的850宗增加到2007年的1128宗,新加坡的仲裁案件由2004年的48宗增加到2007年的70多宗,伦敦的仲裁案件由2004年的87宗增长到2007年的137宗。
另外,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争议可以不被公开审理。对于企业而言,这更有利于保护公司信誉。
在某些欧洲国家,由于审判期限相对较短,费用相对较低,企业更乐于选择在法院解决争议,而非仲裁。这种情形另当他议。
记者:中国企业面对跨国争议,您有哪些建议?
梁镇宇:企业除了要构建自身法律体系,学习业务所在国法律知识外,我认为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那就是,当争议发生时,不要盲目在国外聘用外国律师。企业可以到专业和权威的法律或律师评估机构咨询,获取相关领域律师的资料,这样可以在选择外聘律师时,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很多中国企业已经组建了自己的法律顾问团队。但是,很多企业对法律顾问团队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
企业领导层需要提高对法律顾问团队的认识。应当让他们更多、更及时地参与到公司的具体业务当中,不能在遭遇纠纷时才“临时抱佛脚”。
企业内部律师或法律顾问也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及时和外部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尤其是要和业务所在国的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
张平要防患于未然 广州广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记者:您认为,在面对日益增加的跨国争议问题时,最为重要的是什么?
张平:在跨国争议中,防范于未然比处理争议本身更加重要。
记者:最为重要的工作是什么?
张平: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企业要想全面参与全球经济活动,相应的法律服务是必不可少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工作是,在企业进入当地市场之前,企业法务人员要先行到当地进行考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工作内容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行业状况、财税政策、从业人员素质等,当然最为重要的是考察当地的法律政策,熟悉法律环境。
我曾经参与国内一个大型企业并购南美某国铁矿的项目。在并购之前,我和企业其他人员一道入驻当地,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之后,发现该铁矿的实际情况和外方的描述有很大出入,外方有很大的虚构成分在里面,我立刻指出这其中包含着很大法律风险,这一并购项目不宜实施。类似的情况在跨国并购中比较常见,经验不足的中国企业已经不止一次地吃亏了。
记者:争议的发生,有些是不可以预期的。当这些不可预期的纠纷摆在中国企业面前时,有没有一条快速而有效的应急渠道?
张平:在跨国经济活动的前期调研包括争议发生的处理过程中,我认为,我国法务人员和当地法务人员的配合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政策层面的问题,比如当地政府文件,当地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等,都需要借助于当地法务人员的帮助才能有效地介入。这应当是一条有效的应急渠道。
记者:企业前期的法律服务工作是不是很重要呢?
张平: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前期的法律服务工作除了消除经济活动隐患之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当跨国争议出现时迅速启动解决机制,在第一时间找到争议解决的最为有效的方案,尽量将争议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记者:解决跨国争议应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是否也需要了解不同跨国业务所在地的文化观念呢?
张平:跨国争议的表现尽管是制度上的,但根子还是在于文化上。以近期一则新闻为例,原娃哈哈工会顾问、和君创业咨询公司的李肃做客曝出宗庆后税案内幕。李肃声称,举报宗庆后偷税是达能的阴谋。不管宗庆后偷税是否成立,其举报人是否是达能,充分说明了,跨国经济纠纷有时候是异常残酷的,文化上的冲突上升到法律层面往往就是一场你死我活的较量。
就我个人来说,在许多跨国谈判中都能深深感受到一种文化上的隔阂,产生争议是毫不奇怪的。如何有效地利用现有制度来规避和消除这种文化差距所造成的影响,是跨国经济活动必须面对地更为深层次的问题。
记者:请您总结一下对我国企业面对跨国纠纷的现状。
张平:总体来说,近年来中国企业的法律意识已经大为提高。许多大型企业高管都很注重走出国门后的风险防范。但是,跟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很明显。
我可以这么说,中国企业防范风险的意识与中国经济全球化的速度是不成正比的。我国企业要想达到发达国家企业的法律意识水平恐怕还需要一段时间,而且这一问题的解决从目前来看并无太好的办法,加大宣传力度应该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
刘东要知己知彼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记者:路伟律师事务所在调查报告中,使用了这样一句话,“在一个变小的世界中,跨国纠纷对公司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您有何看法?
刘东:我个人基本赞同路伟的提法。有以下两个原因,首先,企业律师是公司内部的法务部门,在一些领域的专业知识方面难以和相关专业律师相提并论;其次,不同国家的法律程序存在很大区别,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是完全不一样的。
且不论我国律师是否了解该国法律,即便在处理纠纷前对该国法律进行了系统学习,但是由于没有实际操作过,通常还存在语言障碍,处理纠纷的难度极大。
记者:为什么在经济衰退期,跨国争议会增多?
刘东:资金流是保证商务活动运转的重要因素。在经济上升期,充沛的资金流保证了商业运转,因而大大降低了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而在经济衰退期,资金流吃紧的情况下,一些商业活动就会产生危机。尤其是在从事跨国商业活动时,各种商业争议便源源不断地出现。
记者:跨国争议的增多,对我国企业是一种挑战,对此,您有何建议?
刘东:目前,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经济衰退,这对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因此,中国企业在经营中要务必注意两点:第一,在从事跨国经济活动之前,在企业内部建立完整的风险防范机制,并且要确保这个机制切实地执行;第二,在制订跨国商业合同时,要包括两大重要条款,首先,要确定该合同的鉴定依据的是哪一国的法律;其次,要确定一旦争议发生,争议的解决地是在哪一国,或者是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国家。
记者:跨国争议有几种类型?哪种类型最难应付?
刘东:通常来说,企业的争议包括三种,内部争议、横向争议(企业与客户)、纵向争议(企业与监管者)。纵向争议最为严重,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因为监管者具有行政权力。
记者:我国企业在跨国争议中,遭遇集体诉讼案例是否很多?
刘东:我将中国企业的集体诉讼分为两类,一类是制造企业遭遇的集体诉讼,主要表现为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诉讼;第二类是上市公司遭遇集体诉讼。这种诉讼多发生在美国,与中美两国资本市场的运作机制不同有很大关系。美国对上市公司要求很严,对虚假信息的规定非常严格。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几大应对策略:一是了解当地游戏规则,熟悉当地证券市场产品市场的环境;二是重视当地法律,并按照当地法律严格要求自己,避免自身出现问题;三是要积极应对。
目前中国企业遭遇集体诉讼败诉很多。可以采用的具体策略是,如果问题发生,可考虑立刻启动危机公关。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