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杨喜贤)近日,江苏省太仓市法院判决被告金某归还原告顾某人民币28万元。
金某是个老股民。1999年12月21日,经事先商量,金某开始帮助顾某“保底炒股”,即金某对顾某投入股市的7万元资金保证10%的收益,超过部分两人均分。
第一年,顾某投入的7万元获得了翻番的收益,两人经结算,顾某本金加赢利已增值到12.5万元。第二年,顾某又与金某商定用此资金继续炒股,并于2001年1月3日追加投入4.8万元。不料随后股市见顶回落。2003年1月,金某预测股市在随后的五年里将有大行情,就又与顾某签了一张五年的“保底炒股”协议。但直至2007年底,金某股票账户仍缩水严重,顾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顾某炒股本应自担风险,但金某与顾某约定每年按本金的10%作为保底,超过赢利部分各半分成,系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故金某应按约定归还顾某本息共计28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