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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法律依据 办邮递渠道案件很尴尬

  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 蔡岩红

  “目前,由于我国涉及国际邮递渠道侵权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使得海关在监管上无所事从。”杭州海关法规处知识产权科吴昀赟告诉记者。如,国际邮件的寄件人、收件人、邮件经营企业是否均可作为违法主体?是否可以将邮件详情单视为寄件人向海关申报的单证等,法律法规目前并无明确规定,这就给执法带来了一定影响。


  此类案件往往是“一头在外,一头在内”,对寄件人在境外的案件,要调取其相关资料,目前难度较大。而快递企业虽然要按规定向海关申报邮件快件,但是部分快递企业或代理,通常只是凭寄件人填写的单据来了解包内物品,并不核对寄送物品的性质。

  对此,南京海关陶宏建议,要规范申报行为,国家应实行收寄件人实名制管理,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填报假姓名、假地址等虚假信息而造成的邮递渠道侵权隐蔽性强、监管难度较大的问题。规定邮运企业、快件公司等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必须对相关信息和寄送物品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同时明确代理人与收寄件人间的法律责任界限,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和约束其行为。

  对邮递渠道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实行估价鉴定制度。目前海关对查获的侵权物品,除了请被侵权的相关企业或品牌代理出具鉴定结论书外,对“假货”本身的价值没有相关的估价鉴定,因此,海关监管现场对“假货”的“货值”无法确认。当侵权物品数量较多时,如果货值无法确定,在是否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问题上就缺乏依据。

  应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在邮递物品监管方面的操作细则,把要求当事人主动申报的行为,具体落实为填报知识产权物品申报单的形式,从而增强海关在现场监管侵权物品中的主动权和可操作性。

  此外,还要增强邮递物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处罚力度。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对邮递渠道侵权物品一旦查获,海关只能没收,无法适用罚款等附加制裁措施,一定程度上使得制假售假分子敢于在邮递渠道一再试法,铤而走险。为此,建议对侵权物品参照进出口渠道的货物处罚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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