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人民日报和中国青年报的报道称,“五四”青年节14岁至28岁青年将放假半天,此举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同意。但国务院法制办工作人员在接受新闻晨报记者采访时却表示:“五四”青年节放假半天的决定,法制办只是负责公文文书的往来答复,并不负责执行和监督。
说实话,法制办工作人员的上述说法多少有些让人看不懂。按理说,关于青年放假半天,既然得到法制办的“公文文书往来答复”,就说明法制办不仅完全认同了其合理合法性,而且履行了一定的出台程序,那么,特意说明“只是负责公文文书的往来答复”是什么呢?法制办声称不负责执行和监督,那么所“指向”的应该负责执行和监督的部门又是谁呢?
由此联想到在我们这个社会曾多次发生的一种现象,笔者权且概括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软弱”现象。青年节放假半天,可谓“软弱”的又一“范例”。
众所周知,法律、法规、规定都具有“硬约束”的特性。也就是说,某项法律、法规、规定一经颁布,与之有关的所有地区、行业、部门、单位和公民个人首先都必须建立一种执行、履行的意识和概念,而且在一整套执行、监督体系的规范和约束下,只能执行而别无选择。可以说,这是任何一项法律、法规、规定都必须遵循的生成机制和运行规律。否则,便会失去它应有的权威性乃至神圣性。
笔者所谓的“软弱”,即一项法律、法规、规定从酝酿、成文、通过到颁布后进入执行,要么部分环节要么整个过程,明显违反法规固有的生成机制和运行规律。概括“软弱”的原因以及表现形式,不外乎以下几方面:其一,某项法规从酝酿提出之始,便显得缺乏严谨,要么内涵外延不清,要么方向目标不明,要么明显脱离社会现实,在可操作性方面存在先天缺陷。其二,公布后立马引来纷纷议论。按说,百姓以及新闻媒体对某项新法规进行一些评说尚属正常,但假如把新法规的不合理性、不可操作性以及自相矛盾、逻辑缺失当笑话揶揄,就属于不正常。更严重的则是,面对百姓质疑和媒体评说,法规制定者常常表现出不那么理直气壮和不该有的软弱,甚至显出无言以对的尴尬和无奈。其三,法规进入执行程序后,制定者和有关部门在执行、监督上表现出更严重的软弱,甚至听任地方、下属部门以及企业从各自利益出发自行解释、自行变通,甚至各自为政。到头来,要么形同虚设,要么被视为儿戏,要么不久便被遗忘。
“五四”14岁至28岁青年将放假半天这一新规定,在价值取向、社会功能、适用对象等方面,缺乏明晰的解释和严密的论证,处于模糊或半模糊状态,于是也就难免一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加上法制办“只是负责公文文书的往来答复,并不负责执行和监督”的表态,更让人们如坠云里雾中。如此一项规定接下来的执行过程,尤其是执行中的严肃性、操作型、不可怀疑性,究竟会打多大的折扣更是可想而知。
推进社会的法治进步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以下两大条件当属必备:一是人们对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敬畏和自觉的执法意识,二是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上述二者相互关系亦值得关注:假如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很差,出台的法律、法规、规定即使再科学再合理,执行起来也难免被打折扣;一旦出现明显的非科学合理性、非严谨性,即使通过认真的法治教育使人们法治意识普遍有所增强,也会在质疑、揶揄中使法治意识“开倒车”。由此看来,笔者认为力求新出台法律、法规、规定的科学合理性、严谨性,是必备条件中的首要条件。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