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3日讯记者杨傲多正在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经过初审以后,以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为主要章节,同时在总则中规定了保障残疾人的公民权利、人格尊严、禁止对残疾人的歧视、保障残疾人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残疾人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权益受侵害的残疾人获得法律救助的途径,内容全面,很好地反映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要求。
参加分组讨论的委员们建议通过草案,这样将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关心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国务院已经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倪岳峰委员建议把这个比例明确写入草案,以法律的刚性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现。。
任茂东委员认为,草案第33条后面应该增加一款,国家对残疾人实行的是比例就业,应该用但书的方式排除小型微利企业。蔡昉委员也建议作一些适当的、灵活的安排。比如把国家机关等机构应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改为“达到一定企业规模或单位规模”。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在修改中明确残疾人联合会的法律定位及行使服务的职能,建议草案第8条改为“接受政府的委托,处理残疾人的相关业务,行使服务管理职能,开展残疾人工作”。
金硕仁委员说,在这次修订草案中,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就业和教育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加强,责任不清等问题均通过具体的规定给予不同程度的解决。建议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部分的处罚主体和处罚依据。
雷鸣球委员建议,把安置好伤病残官兵作为一条硬性规定,地方安置伤病残官兵要给予特殊优待,这样可以大大减轻军队各级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