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4月24日(王黎莉)为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纠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起草《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二十四日发布。
《北京市前期物业使用合同》规范的是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签订的,《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二者为先后相辅相成的关系。
据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介绍,本次发布的规范文本对前期物业服务中常出现的物业公司突然不知所踪或原物业公司拒不撤出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规定三个月为弹性期,保证物业服务衔接无空档。
对于业主普遍关注的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装修过程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文中规定除约定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门卡工本费、施工人员管理费等与装饰装修有关的费用。
规范文本同时对停车位收益、拒缴物业费、共同公用设施收益等倍受业主和物业公司关注的矛盾集聚问题在规范合同中均做出了规定。
记者注意到,两份规范合同中同时出现了预留和待选项,负责人介绍说:“这样的设置,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尽享选择”,如当事人对合同中未列明事项进行约定,可在最后一条的“其他约定”进行补充完善。
据知,《北京市前物业服务合同》规范文本将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只要开发商卖房,就要签订这份合同,从而保证了这样一套更为完备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得以推行。
这两份规范合同将于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当事人使用规范文本,可到工商分局领取或登录“北京工商”、“首都之窗”或“千龙网”下载电子版使用。
(责任编辑:张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