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24日电 (记者任沁沁、季明)24日闭幕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上海市自24日起停止执行两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即停收建筑工程执照费和公墓管理费。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执行由《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第五款设定的建筑工程执照费,以及由《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确认的市殡葬管理处收取的管理费这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规定,并将适时修改上述两件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上海市建筑工程执照费由市和区县规划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是,土建和水电设备工程造价在90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0.1%收取;9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05%收取。据上海市规划局统计,2007年上海共收取建筑工程执照费6146.6万元。
上海市公墓管理费则由市民政局下属的市殡葬管理处向经营性公墓、公墓业务代办处的经营者按其营业额的5%收取。据市民政局统计,2007年上海的公墓管理费收入共计4554万元。
会议指出,建筑工程执照费和公墓管理费对弥补政府部门的工作经费不足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上海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继续实施这两项收费规定已经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及管理方式的要求,故予以取消。
去年12月以来,上海市政府组织开展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最终将1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定为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