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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长辞职案成飞行员跳槽判例 突破多项法律空白

  主办法官——

  “郑志宏案将成飞行员跳槽判例”

   首席记者段曌红 “我们就是希望通过这起案件建立和完善飞行员有序流动的机制,规范飞行员有序流动!”昨天,此案的主办法官李宏智表示,这起案件作为“第一案”,将会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起到参考和指导作用,比如远洋公司海员、船长的辞职问题。

  李宏智表示,随着民航业市场竞争的加剧,飞行员劳动力市场出现巨大供求矛盾,造成飞行人员的流动。从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来看,飞行员属于劳动者,享有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劳动者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飞行员行使合同解除权属正当行为,但客观上造成人员流动。面对因供求矛盾造成的市场化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完善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机制,规范飞行员的流动。“这也是这起案件的意义和作用”。

  “审理这起案件时,我们尽量缩短时间,充分考虑保护飞行员再就业权利,希望能保障飞行员的合法权益。”李宏智介绍,飞行员的检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时间将会被停飞,到时这个官司对飞行员来说已没有了意义,所以法庭的取证、调查过程都很快,就是希望尽快有个结果,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让飞行员尽快就业,让公司尽快选择新的飞行员接岗。

  在谈及之前东航发生的集体返航事件,李宏智坦言:“主办这起案件感触很多,航空公司培养一名飞行员不容易,从高中到航校再到一名合格的飞行员,每名飞行员的投入资金不少于100万,所花费的时间不少于10年,飞行员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如何平衡这一关系确实很难。发生争议后,飞行员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了,可以要求第三人即相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了的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最后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我们就是希望通过这起案件告诉大家,纠纷产生了,通过法律途径能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维护。如之前东航发生的人为返航事件,飞行员不能采取正当方式维权,对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波动,这是不符合职业道德的。”

  另外,中国政法大学航空和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呼吁要尽快制定《飞行员条例》。

  本报记者VS主办法官

  天价索赔案突破多项法律空白

  首席记者段曌红 飞行员辞职是否违约?飞行技术档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作为云南飞行员辞职索赔第一案,郑志宏案件暴露了现行法律的诸多空白。昆明中院突破性地适用法律,为此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昨天,记者专访了此案的主办法官李宏智,一一解读这起案件中的多项“突破”。

  技术档案是否属劳动争议范畴

  飞行技术档案是否属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劳动法》无明确规定,中国民航局现行有效的规定、规则亦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书也未对此进行约定。这是昆明中院受理的第一起要求将技术档案作为人事档案移交的案件,很多东西都还是空白。

  根据查明的事实,技术档案与飞行员的工作关系密切相关,是飞行员职务晋升的依据,是飞行员再就业的前提。同时从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飞行人员辞职时其技术档案交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的回复意见,可证明技术档案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机密和专属资料。相反,该技术档案与飞行员具有密切的身份关系。飞行员辞职时,该技术档案应移交给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员再就业时,该技术档案应向新的就业单位移交。因此,技术档案具有人事档案的本质属性,技术档案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飞行技术档案应当向谁移交

  飞行技术档案应向哪个部门移交、由谁保管,现行法律、中国民航局的规定、规则未作规定,双方当事人所订合同对此未作约定。

  法院依职权向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调查核实,“飞行人员辞职时其技术档案交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即应由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这也是昆明中院二审改判,要求东航将技术档案移交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暂存保管的原因。

  郑志宏辞职是否构成违约

  郑志宏与东航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他在履职期间提出辞职即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劳动者行使该项权利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关于“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出资对其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要求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间工资和招接收费”的规定,郑志宏与航空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未对服务期作出特别约定,郑志宏在任期内申请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在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合同,依照约定郑志宏应承担航空公司培训等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所以昆明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中“由郑志宏赔偿130万违约金”,改判“由郑志宏赔偿东航133万余元培训费”。

  飞行时间是否为培训时间

  对双方争议的郑志宏成为机长前的飞行时间1529.38小时是否属于培训时间的问题,中国民航局作为航空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制订的规定、规则中未对副驾驶的飞行时间是否属于培训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亦未对此作出约定。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郑志宏作为副驾驶的飞行时间,是航空公司载客营运的航班飞行时间,郑志宏通过其履职行为向航空公司提供劳动,航空公司亦向郑志宏发放了期间的劳动报酬,郑志宏提供劳动与航空公司提供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为用人单位创造了经济效益,其本质是在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实现各自合同目的的过程。因此,郑志宏1529.38小时的飞行行为没有培训计划,不具有培训目的,不能将载客飞行的航班时间认定为培训时间,应认定为郑志宏的履职飞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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