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某出版社出版的一部《红楼梦杀人事件》在网络上引起很多“红迷”的争议。在《红楼梦杀人事件》中贾宝玉摇身一变成了一名自学成才的业余侦探,而秦可卿、晴雯、林黛玉等都成为一连串杀人案的牺牲者,尽管所谓“红楼梦杀人事件”能够给人一种奇妙而又神秘的感觉,但颠覆式的情节也使国内读者一片哗然,很多人对此提出强烈谴责。
甚至有些网友将其与侵权联系在一起。
伴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出现飞速成长态势。但与此同时,因为交易类型及数量的增多,也导致网络侵权行为发生的事实层出不穷。QQ账号被盗、网络游戏中的刀剑丢失、域名注册纠纷、网上银行的交易安全、提供链接、下载服务的著作权纠纷等,网络侵权可谓是此起彼伏,层出不穷。然而,许多新形态的网络“侵权”,已经无法用传统的侵权行为理论或法条予以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有报道称,侵权责任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而由国内民法学著名学者王利明主持的侵权法草案对网络侵权行为就进行了专门规定。该草案第1873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网络内容提供商由于过错,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权利、法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服务根据所提供的内容不同,网络服务提供商可分为提供联机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前者指仅提供联机、接入等物理基础设施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后者指提供大量各类作品、新闻等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包括BBS、聊天室等有关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等。由于这两类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信息进行编辑控制能力有所不同,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不尽相同。
有鉴于此,侵权责任法有关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理应从以下两个目的出发:一方面,要依法制止和制裁利用网络从事侵权的行为;另一方面,要给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一个法律责任的“安全港湾”。如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利用网络从事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原则,不使其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
如此,既可以保护和促进新兴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对网络行为作出相应的约束,明确在何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促进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毋庸置疑,最高立法机关积极计划将相关互联网侵权行为通过立法加以界定和解决,并将其定义规范于侵权行为法中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中,这无疑能够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体系。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而言,要避免侵权,可行办法就是通过软件技术对所有信息进行过滤。但问题在于,再高水平的软件技术也无法分清一个作品是否属于版权作品、信息上载者是否为合法版权人等一系列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可能将会让网络服务提供商背负上过重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网络侵权责任界定方面,对网络服务提供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个前提不仅能够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信息内容负有监控义务,同时也能够避免影响网络这一新生事物的生存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