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正规商业发票,为“合法来源”提供证据本报讯如今,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产品越来越多,老百姓纷纷埋怨销售商没有把好关。昨日市高院提醒销售商,如果拿不出购买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的证据,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市高院民三庭资深法官黑小兵介绍,2006年,市高院受理涉及销售商(包括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者)侵犯知识产权案9起,其中6起只起诉了销售商,另外3起则是将销售商和生产商一并列为被告。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企业因为取证困难,放弃对生产侵权产品企业的打击,只将销售商告上法庭。黑小兵称,根据法律规定,销售商若不能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生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为了逃避打击,往往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正规的商业发票,商品价格低于正常价格成交。如今商品种类繁多,老百姓购买商品时无法识别哪些是侵权产品,很多销售商也因为忙于生意也不知道哪些是真货,哪些是侵权产品。为此,黑小兵建议:销售商应该规范交易,应尽量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正规的商业发票,使交易规范化,为以后可能面对的诉讼保留“合法来源”的有利证据。黑小兵还称,按照法律规定,如果销售商“明知”包括可能知道或应当知道所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仍然进行销售,就属于恶意销售。在此种情况下,销售商即使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记者 易守华 见习记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