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事故查询系统,“浙江海域”、“船舶遇险事故”这几个词频频刺激着记者的眼球:
4月11日21时30分,山东“鲁荣渔2177号”渔船,在台州海域,与一艘不明国籍货轮相撞后沉没;
3月27日1时许,台州“勤丰128”与宁波金塘大桥发生撞击,4人死亡,60米长、3000吨重的桥面箱梁受损;
3月11日21时许,浙普01511号船途经舟山海区时,被一艘不明船只撞沉;
2月26日3时30分,浙玉渔5561号船在返港途中沉没……
浙江海域为何险情迭出?记者为此进行了多方探寻。
据当地人介绍,浙江海域北连上海,南接福建,属东海的一部分,是海上南北交通要冲和水上运输的黄金通道,也是世界上通航密度较高的海区之一;另一方面,浙江的主要渔场均在主要航道附近,渔船出海和返航必须经过这一通道,航路交叉,过境商船与渔船交汇,驾驶员稍有不慎,就有发生碰撞的危险。
然而,这并不是浙江海域频发事故的根本原因。相关部门人士透露,关键在于执法和管理层面上存在一些弊端。
据介绍,目前,我国多个部门在海上拥有执法权和管理权,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到海事、渔政、渔监、边防、安监和环保等多个部门,可谓“群龙闹海”。管理体系的不一致,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政出多门、无所适从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海上管理工作的开展。职能部门工作不协调,配合不够密切,在管理中难免出现一些死角和漏洞。有的执法部门受人员和条件的限制,船多执法人员少的矛盾凸现,对管理工作有心无力,导致安全监管存在较大盲区。
一位要求匿名的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现行的海洋执法模式是一种以部门为主的分散性执法模式,中国海监、中国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公安边防海警部队、海关缉私等海洋执法队伍并存。从本质上讲,这种分散性的执法体制是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延续,已经不适应当前执法环境的需要。
据有关部门调查,八成海上事故系人为因素造成。如果日常监管能够真正落实到位,各部门管理职权范围能够理顺,就能大大减少海上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等级。
“另外,由于涉海各部门缺乏科学统一的立法规划,海洋执法基本上处于行业自发性立法、自主性规范的状态。受行业利益和地方利益所驱,当前涉海专项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众多,但缺乏站在国家高度、全盘谋划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一位法律专家称。
除此之外,渔民法律意识淡薄,也给海上各类事故的发生埋下极大的安全隐患。据边防部门介绍,越来越多不具备海上生产经验和操作技能的外来农民工加入海上捕捞作业队伍,很多船主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对这部分渔民操作技能的培训和法律法规常识教育。
此外,渔民的安全观念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虽然大部分渔民都买了保险,但保险并不是救生符。前不久,一名农民工在一艘渔船上不幸遇难,死者家属获赔18万余元。事后,有人竟然认为:船舶只要有保险就没事,发生问题是保险公司的事。有关人士提醒说,这些正暴露了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弊病———安全观念的错误。
有关专家认为,要遏制海上事故多发的现状,必须尽快出台统一的海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海洋执法主体,建立海事、渔政、边防、安监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多管齐下,通力合作,完善日常安全监管,运用多种手段切实提高船主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险情迭出的现象才可能绝迹。
丁洪兵 本报记者 余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