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机长辞职被判赔362万 当事人称不服仲裁
“贵州航空有限公司机长辞职案”昨日下达裁决书
解除合同 机长赔付362万
机长表示不服仲裁,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4月28日,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判定贵州航空有限公司解除与该公司飞行员范冲标的劳动合同关系,范冲标需支付给贵州航空有限公司培训费、违约金共计362万余元。
据范冲标介绍,他于1997年从空军部队转业后到贵州航空有限公司从事飞行工作,1999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范冲标在贵州航空有限公司从事飞行工作,2004年7月,范冲标升为机长。
2007年8月21日,范冲标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请求。9月21日,公司复函,不同意其辞职。范冲标坚决不同意,于9月22日起不再上班。2007年10月22日,范冲标向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贵州航空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范冲标提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仲裁后,贵州航空有限公司在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范冲标提起了支付培训费、违约金等共计722万余元的反诉。
贵州航空有限公司在反诉书中说,在与范冲标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公司对范冲标进行了相关的飞行技能培训,并足额发放了工资及各种福利,2005年9月7日,范冲标机组在执行飞行航班时,与乘务长产生隔阂,由于不能及时沟通,消除隔阂,导致另派机长执行第二天的航班,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行。在此期间,范冲标以不安排他飞行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范冲标无法定事由单方提出辞职。
经过审理,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范冲标履行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贵州航空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航空公司应当为范冲标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并移转社会保险档案。
根据有关规定,范冲标应当赔偿贵州航空有限公司培训费1022818.87元;支付贵州航空有限公司违约金260万元。
4月28日,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了两份裁决书,裁决:范冲标与贵州航空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范冲标向贵州航空有限公司支付3622818.87元的培训费、违约金。
昨日,范冲标向记者表示,他不服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贵州航空有限公司内部自定的规定裁定赔付的260万元的违约金,而培训费也应该是公司与员工分担,他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