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5年“分手费”近百万
情侣分手后男方写欠条愿付近百万 给付36万后反悔被告上法庭 法庭判其须付女方余款
晨报大连讯(记者 高明)同居15年的情侣闹分手,分手费高达90万元,而且每年还将另支付近10万元……
这是男方提出的补偿。
而在支付了36万元后,曾经的男友变卦了。
同居15年 分手也补偿
15年前,大连23岁的刘军(化名)与大他8岁的张兰(化名)相恋并同居,当时他们没有登记结婚。
去年10月,已是公司总经理的刘军提出分手。对于分手理由,两人不愿多说,但有一个事实是———张兰患病,是一种需要放射性治疗的疾病。于是,刘军提出给张兰补偿,并写下了一份欠条。
欠条中提到,刘军自愿支付分手费90万元作为补偿。双方约定,刘军于2007年11月10日之前支付36万元;12月20日之前支付54万元。
同时,刘军自愿支付张兰生活费每月3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到张兰再婚为止;刘军自愿支付张兰住院治疗费用以及陪同去上海进行术后治疗的一切费用。
支付36万元 男友变卦了
签下欠条后,为了证明诚意,刘军出任总经理的工程公司还出具了一份担保书。
然而,去年10月25日,分手后的刘军在给付张兰36万元后,就不再付钱了。
一怒之下,张兰将刘军起诉到法院。今年1月,二人对簿公堂。法庭上,张兰表示,要求刘军支付未付的54万元,未支付的生活费2.4万元;支付一年的交通费、医疗费、陪护费共计68640元。
刘军辩称,双方没有经济往来,欠条名义上是欠条,而实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是赠与行为。张兰所说的几项费用是刘军自愿付给。
“所谓的分手费、生活费和医疗费,在法律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军说。他进一步解释,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选择权在刘军,张兰只有等待交付的行为,不能积极地催促赠与人履行赠与行为。
而为刘军进行担保的公司则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没有经济行为,不能设定担保,所以这种担保无效。
法院认定 男方须付余款
近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经济往来,但基于双方共同生活15年的基础,刘军给张兰出具的欠条,自愿支付费用,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行为。
而刘军所在公司自愿出具担保书,并以公司支票支付张某36万元,应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此外,法院通过调查得知,张兰在上海一家医院治疗,需要住院进行放射性治疗,每次治疗总费用约1.2万元,每年需要治疗4次。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刘军支付张兰54万元;支付2007年11、12月份及2008年上半年生活费24000元,支付一年医疗费等共计68640元。刘军所在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双方没有提出上诉。
“这样算下来,刘军一年需要支付承诺的‘分手费’近10万元,直到张兰结婚。”法官表示。
对于是否会结婚,张兰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自己现在还是一个病人!” (感谢中山区人民法院陈向真协助采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