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充好可10倍索赔 新食品法草案征集意见
大河网讯 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如今已难以完全满足新形势下食品安全工作的发展需要。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目前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结合我省实际,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了来自我省种植、餐饮等环节的企业界代表和省政府法制办、与食品监管等有关部门代表出席座谈会,就草案的内容发表意见和建议。
增添11个新名词
问题:出现名词头晕症
2008年4月2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公布的草案中,出现了预包装食品等18项与食品相关的新名词,这与1995年颁布实施的《卫生法》中仅有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7项相比较,新增添11个新名词。
新制定的草案对“食品,预包装食品,不安全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共18个食品相关名词重新认真定义。
其中,针对“食品”定义解释: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但不包括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而原《卫生法》中的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企业态度
三全食品有关负责人:新的安全法草案新名词真是不少,但是不知道这些新名词对普通大众又起到多少积极作用,他表示,许多同行在阅读学习草案时就出现名词头晕症。
以次充好可要求10倍赔偿
问题:对商家起不到警示作用咋办
前不久,商报接到投诉,市民小陈在某集贸市场想买“露露”杏仁露,看见有家销售的“露露”每箱只要20多元,比平时同样品牌的便宜近1倍。小李买回家后开箱品尝,才发现口感不对。仔细一看,外包装上的美女“长得很像”“露露”代言人许晴。此种情况在消费投诉中较为常见,但通常索赔都很麻烦。
以后,消费者再买到这样“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的食品,将有章可循。根据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应当说,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但问题在于,如果食品经营者拒不支付赔偿金怎么办?草案里对此没有规定。
企业态度
在昨日的座谈会上,来自三鹿花花牛的有关负责人对此提出质疑。他认为,单纯说10倍处罚概念很模糊,好比消费者购买一袋纯奶,代价也就1.5元。按照10倍赔偿金计算,商家所需支付的犯错成本也不过15元,这对消费者和商家都起不到良好的警示作用。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问题:企业“耍赖”怎么办
在此次草案征集意见中,食品质量问题的召回格外引人关注。草案第51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食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同时,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食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处理办法包括: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与10倍赔偿的企业问责规定模糊一样,草案使用了“应该”和“应当”的字眼,而非强令召回。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耍赖”不召回,怎么办?草案并未规定。
专家意见
省社会科学院李铜山:消费者通常零散、处于弱势,草案中应当规定出企业拒不召回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同时,还应该规定出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多头管理问题仍未解决
问题:怎样使监管真正落实
食品出了问题,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一直被公众诟病。此次,“多头管理”的体制问题仍然没有在这部法律中解决。这也成为参加征求意见的代表们质疑最为集中的一点。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多达17个,分别是农业、畜牧、粮食、林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同时,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本身就存在不完善、不配套、不统一、不规范、不接轨等问题,因此常出现监管责任不清、处罚力度不够、相互制约和重复执法等问题,俗称,“十个婆婆管不好一个行业”。
专家意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体健说,在国外,分管食品安全的部门只有一两个,针对性很强,这样职责清楚,责任明确。但是,“我国现行监管部门监管环节太多,监管职能交叉重叠,监管错位、越位、缺位的问题经常出现;地方保护、部门护短、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积弊,他建议,在草案中应该对监管部门进行明确规定,才能使监管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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