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5月2日电(记者沈汝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日前公布了《2008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根据规定,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福建省高招部门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福建省高招委要求,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组织本校招生工作,省高招部门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后,负责汇总后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根据规定,招生计划公布后,未经计划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更改。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所招收的学生,国家一律不承认其学籍。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省高招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省高招部门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另外,福建省高招委要求,高等学校进行定向就业招生,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定向协议。定向生培养费用由定向就业单位负责,严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