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三星集团董事长李健熙于4月22日宣布辞职,并宣布了内部改革计划。至此,三星丑闻风波稍有平息,但是却留给人们更多的思考。韩国特别检查小组除对李健熙提出指控,同时亦对其他9名集团高管提出共谋指控;而李健熙采用不当手段将集团管理权逐步移交给儿子李在荣的行为亦被指控构成了背信罪。
对公司应当如何治理、约束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行为,保护股东和相关债权人的利益,成了当代背景下普遍关注的议题
21世纪是公司治理的时代 近年来,在国内外法律界和经济界,公司治理成了一个热门话题。在国外,有人甚至断言,20世纪是管理的时代,21世纪则是治理的时代;在国内,与公司治理及其相关的公司社会责任等问题有关的研究论著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
立法方面,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法律研究会(ALI)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先后颁布公司治理原则。上个世纪后半叶,美国29个州先后在其公司法中引进“其他成员条款”,一般主要规定,董事会在决策时可以考虑“其他成员”的利益;有的州法院还以判例法的方式确立了在特定情况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一定信托责任的规则。近年来,我国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先后制定了与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治理有关的部门规章;新公司法甚至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
对内要让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治理的定义很多:有的很宽泛,几乎包罗万象;有的很狭窄,只涉及其中某个方面。不同的定义反映了不同的角度。
公司是一种组织。从行为的角度来说,公司治理涉及公司的管理、指导与控制;从关系的角度来说,它涉及参与公司经营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权力与责任,其中的主要当事人包括股东、董事与高级职员。
进一步说,公司是一种盈利性组织。从经济的角度来说,投资者最关心的是如何保证投资能够得到回报而不是打水漂儿。这一点对股东来说更为重要。股东所面临的风险在于,首先,由于各种原因(如偷懒、渎职、决策失误等等),有可能没有利润可供分配;其次,即使有利润也有可能被人通过各种方式(如做假账、浪费、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等)“做掉”。所以,人们才会说“炒房炒成了房东,炒股炒成了股东”。这就是说,股东有可能成为“冤大头”,任人宰割。
因此,投资者所关注的是,如果有幸或不幸成了股东,用真金白银换来几张股票,怎样才能获得更多的真金白银?为此,股东就必须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并监督管理者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治理涉及投资者如何使公司回报利润,如何保证管理者不滥用资本,如何为此而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并监督管理者的行为。
上述定义主要涉及公司内部关系,即股东、董事与高级职员之间的关系。董事、高级职员等是股东的受托人(trustee),公司的目的是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
对外公司更需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还有外部关系,首先是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还有公司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包括雇员、供货商、客户、社区、政府等等。在经济意义上,上述其他利害关系人基本上都是广义的债权人。从这个角度出发,公司治理涉及参与、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这种定义不但涉及公司的内部关系,而且涉及公司的外部关系;不但涉及公司的经济目标以及董事、高级职员对股东的信托责任,而且涉及公司的社会目标以及董事、高级职员对其它利害关系人的信托责任。这是比较“现代”的定义。根据这种定义,董事、高级职员等不但对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还对其他利害关系人负有一定的信托责任;公司的目的应当是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
当然,上述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存在着一定的交叉。例如,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同样属于传统的公司治理的范畴,如公司的资本制度、分配制度以及判例法上的揭破公司面纱制度(piercingthecorporateveil),等等。此外,传统公司治理规则一般允许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从事公益活动,如捐款等等,但一般来说,传统公司治理观念的基本价值是股东至上。
三星集团董事长李健熙等人利用1199个匿名账户,动用秘密资金买卖集团子公司股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股东的权益。同时,作为一个国际知名企业,该行为亦损坏了三星的声誉,对韩国的政府、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而没有真正地履行三星所负有的社会责任。希望其他企业能以此为戒,维护股东权益和履行社会责任。
(作者系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公司法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