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4个月间,《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劳动待遇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该法若干条款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和争议。5月1日,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又一部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重要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正式实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程序权利,促使劳动争议又好又快解决,保证劳动者在权利遭遇侵害时可以获得及时有效救济。
5月4日是五一国际劳动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法制日报·周末》特推出“聚焦劳动合同法实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专题报道,在回顾《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和关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顺利实施的同时,特约请劳动法世界网laboroot.com首席顾问魏浩征先生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释疑,以便更好地推进这部重要法律的实施,进一步促进我国劳动领域的和谐构建。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仲裁机构立案数量激增
堵车的地儿,就是劳动仲裁委 本报记者 王 婧
4月27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附近的一家小复印店人头攒动,生意红火。这家复印店不仅提供复印服务,还在显著位置摆放着新出版的劳动合同法,以及申诉所需的规范文本。
“现在来朝阳区仲裁委打劳动仲裁的人越来越多,我们也为顾客准备了规范性文本。现在仲裁不是免费嘛。”店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所带来的变化了然于心。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实施。此法为劳动仲裁带来了新的“风向”:仲裁免费、审期缩短、一裁终局等新规将正式走入劳动仲裁实践。
伴随新法新规而来的,还有一系列“多米诺”式的连锁效应———“免费”所带来的案件数量激增,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压力的加大,都是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工作量呈三四倍增长 “你看霄云路上堵车的地儿,就是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记者前往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访的路上,的士司机打趣地说。
果然,车至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太显眼的门脸儿外,早已有一些来申诉的群众在登记。不大的院内,随处可见填写劳动争议申诉表的人。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我们比以前更忙了。”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科副科长沈丽丽表示。
据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信息,从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30日受理3111案,同比上升113%。
“自劳动合同法通过后,来咨询申诉的人就有所增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后,我们感觉到劳动者个人申诉及集体申诉的劳动者明显增加了,工作量也大了。”沈丽丽说。
根据统计,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月份的立案数量增长惊人。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朝阳区已于3月1日提前取消收取申诉(仲裁)预收费用。仅三月份在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立案的就有699件,同比上升392%。
“工作量呈三四倍地增长实在让人吃不消,希望过了这段时间,情况能有所好转。”已经连续几周加班,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几位工作人员都显得有些疲惫。
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新结案统计表明,目前,已经结案的632件案件,占受理案件的30.3%,工作人员平均每日结案8件。
朝阳区的情况并非个案,记者了解到,全国各地的基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数都有明显增加。如广州,劳动仲裁案件数量从去年年底开始激增,今年1至3月份达到了高峰,仲裁量已相当于去年的43%。
诉权或被滥用 相比于以前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带来得最显而易见的“好处”在于,劳动者可以不缴纳任何费用,而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进行申诉,争取自己的权益。
然而,硬币的另一面,却有可能是权利的滥用。
“我们也很担心这样的情况发生。因为不收取费用,仲裁的门槛大大降低,劳动者可能和单位之间稍有不顺,就会诉诸仲裁。”沈丽丽说。
记者从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一阶段劳动仲裁部门受理案件主要受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申诉用人单位,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逐渐增多。
二是申诉案件中职工方为外埠人员(1087人)的比例增加,占受理案件总人数的52.1%。
三是案件申诉理由为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占立案总数的90.14%。
“新法给我们的第一直观印象就是,从此仲裁不要钱。这可能会造成一些内部协调就可以解决的争议,非要弄到仲裁去,这样也会加大双方的成本。”利湟投资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张志毅说。
不收费的另一隐忧已经有所显现。“劳动者提起仲裁的随意性大了,加上不收费用后,劳动者就不必像以往一样,在解决争议后来交费。以往交费还能算是一种反馈。现在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在初次调解之后,或者我们受理案件后,申诉人就杳无音信了,连结果的反馈都没有。”沈丽丽坦言。
对于这一担忧,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副院长曾颖慧表示,如果企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去做,合理保障劳动者权益,依法处理双方劳动关系,其实并没有必要过分去担心这方面的问题。遇上矛盾时,能自行协商解决的话,还是通过劳动协商这样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事无大小都来打官司。
尽可能高效率结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另一重大变化,在于审限的缩短。根据原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而在新法中,这一审限被缩短到了45天。只有符合规定的,才可以延长。这使用得劳动仲裁部门要在更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我们对此已做了相应准备。”沈丽丽表示。面对急剧增长的案件数量和新法缩短审限的规定,如何合理调配现有的人力资源,提高效率,成为摆在各仲裁委员会面前的最重要问题。
目前,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与书记员的配比已达1:1。“上级部门对我们的工作很重视,给我们增配了人力。”在新法实施后,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增了8名工作人员。
即使如此,平均到每个人头的工作量还是多得惊人。
“我们现在能够调解的就尽量调解。”沈丽丽介绍。
为了能够尽可能地高效率审结案件,从4月28日开始,朝阳区还推出一系列新的举措来应对案件数量的激增。
“区里设立了劳动局、法院、司法局、工会在诉前的四方联动调解机制。尽量能够在诉前解决问题;如果实在不行,到了我们仲裁委,也有相应的庭前调解制度。我们专门抽调了业务比较好的同志,组成庭前调解小组,尽量避免激化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希望能够尽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