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也有社保
时报讯 (记者 黄艳 王道斌 通讯员 梁嘉敏)继广州市于3年前推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参加社保的政策后,备受10多万省属企业早期离开职工关注的省级层面类似政策也已得到解决。
政策将涉及到十几万人
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初步测算,该政策将涉及到十几万人。而省社保局的筹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预计很快便可以启动。工作一旦启动之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请尽快在一年之内办理好参保手续。
通知表示,本省城镇户籍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采用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保障自己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确认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在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缴费基数11%入个人账户
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中的11%(含利息)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由省社保局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省社保局的,省社保局应将其一次性缴纳的全部资金及相关资料信息划转到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最后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等信息。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社保局应将其一次性缴纳的全部资金及相关资料信息划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同时记录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等信息。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在办理了相关参保手续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也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
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
原企业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如何缴费?743元×20%×具体月数
《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举例说明:
现年55岁1971年1月参加工作的陈先生自1985年1月起离开某省属国企下海经商,由于自从1985年之后的工作经历中仅有4年零星的参保记录,即便尚余的5年时间内按时足额参保,仍无法保证其在60岁时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
而在《通知》出台后,陈先生可通过申请,按照743×20%的月缴费比率148.6元,再乘以1971年至1985年时间段其在企业工作的实际月份数180个月(共26748元),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就实际上达到了15+4=19年。余下5年可缴可不缴,都有资格享受养老待遇了。如果继续缴费,以后退休每月就可以多领一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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