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海文在2008年4月22日《学习时报》撰文说,《监督法》基本廓清了监督谁、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的问题。监督工作的各个方面,《监督法》用七个章节分别作了规定。居于七个方面之首的是第二章内容,即“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应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最多,也是最能取得监督效果的重要监督内容。
专项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项工作的方方面面,如何确定议题,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他认为,要建立三个机制来保证议题确定上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一是建立议题收集机制。主要针对《监督法》第九条所列六个方面的问题,建立相应的收集反馈机制,及时把这些问题准确全面完整地传递给同级人大常委会,确保相关信息不迟滞、不失真,为开展专项监督提供原始素材,奠定现实基础。
二是建立议题筛选机制。这是确定专项监督议题的关键。六个方面的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收集到的问题肯定会形形色色,筛选就是要对收集到的问题按一定标准,进行必要的提纯过滤,所监督的事项应当是事关大多数群众利益或是某一社会群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才使监督具有更高的社会价值,实现监督效益的最大化。
三是建立议题评价机制。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对筛选的问题进行评价,判别议题是否体现事关全局、事关民生、事关未来的要求。通过对筛选议题的评价,使人大专项监督的议题更能把握全面、更具有针对性、更体现民意,也使人大监督更具实效。此外,还可对监督效果进行评价,以利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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