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以东北人王海波为首的四人犯罪团伙多次在北京、辽宁、河北三地实施盗窃、绑架、抢劫等犯罪行为。近日,这个犯罪团伙的四名成员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十七年到二十年不等刑期。
被告人王海波、吴超、唐洪平、孙玉嘉均为黑龙江来京人员,更让人吃惊的是,他们均是在1986年之后出生。
从2006年2月开始至2007年5月,被告人王海波单独或者伙同女友孙玉嘉和同学吴超、唐洪平、在天通苑地区实施盗窃十七起,窃得各类物品价值人民币十万余元。
在北京作案后,为了躲避侦查,王海波四人准备逃回黑龙江老家。在逃跑的路上,王海波等人为了凑齐路费,在河北、辽宁等地实施抢劫绑架:
2007年3月24日1时许,被告人王海波、吴超、唐洪平、孙玉嘉等人,驾驶盗窃所得的捷达牌轿车跟随王某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内,趁王某打电话之机,将王某拽入捷达轿车内,用胶带对其捆绑后,抢走财物,又以将王某绑架为由向家属索要人民币1万元。
2007年3月24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海波、吴超、唐洪平、孙玉嘉经预谋后,在辽宁省盘锦市将一路人强行拽至车内,进行殴打抢走各类财物共计人民币7250余元。
2007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海波、吴超、唐洪平经预谋并购买砍刀和匕首后,驾驶捷达车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将一路人拽入车内,持刀威胁,抢走价值人民币860余元的财物。
被告人王海波、吴超、唐洪平、孙玉嘉预谋抢劫后,于2007年3月26日22时许,驾驶盗窃所得的捷达牌轿车至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地区,将一男子绑架至河北省承德市,途中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从该男子信用卡中取款共计人民币9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波、吴超、唐洪平、孙玉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及胁迫的手段,多次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海波、吴超刑事责任,以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孙玉嘉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王海波承认所有的案件全是由他策划,其他三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也没有异议。
昌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波、吴超、唐洪平、孙玉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及胁迫的手段,多次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绑架罪。被告人王海波、吴超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盗窃罪,对于四被告人的行为应予惩处。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海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
被告人吴超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
被告人唐洪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
被告人孙玉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崔亮)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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