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5月7日电(记者任硌)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朱喜照、林大想各有期徒刑一年半,各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朱喜照、林大想、李勇等三人相继进入成都某科技公司工作,朱承担IXP425系列宽带路由器软件的开发,林负责部分软件的开发,李负责硬件的设计。在职期间,3人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
2005年11月,林大想到杭州一家公司出差时,该公司的季某提出出资与林大想等人合伙做路由器生意。林回到科技公司后,又将季某介绍给朱喜照认识。随后,朱喜照利用工作之便,将IXP425宽带路由器软件程序复制到自己的个人电脑上。
2006年2月至6月,朱喜照、林大想、李勇相继辞职离开了科技公司。朱、林辞职后,着手利用成都某科技公司的关键技术和设备开始制作路由器,并找李勇负责完成路由器的硬件工作。经不住利益诱惑,李勇将在职期间掌握的成都某科技公司宽带路由器IXP425硬件设计图纸提供给朱喜照,并在市内一家写字楼内非法生产路由器主板,之后销售给杭州和大连一家公司。
2007年1月,朱、林自立门户,和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科技公司,主要业务是生产、销售路由器。事后,成都某科技公司发现朱、林的科技公司生产的路由器,不论外形还是技术指标,都跟自己的IXP425系列宽带路由器差不多,遂立即向警方报案,警方将朱喜照、林大想、李勇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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