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劫杀七旬老人 监护人被判赔偿5万元
本报讯 (记者 裴晓兰)35岁的精神病患者奚某将79岁的田老汉推到护城河内,并将其杀死。田老汉的5个女儿将奚某诉至法院索赔。昨天,宣武法院判决奚某的监护人赔偿死亡赔偿金5万元。
田老汉的5个女儿诉称,2006年7月23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陶然亭公园南门护城河岸边,奚某抢夺别人财物,田老汉上前制止,被奚某推进河中。随后,奚某跳进河中,掐住田老汉的脖子往水里按,最终致使田老汉死亡。
奚某被捕后,宣武公安分局委托精神病鉴定机关鉴定,确定其为精神病人,实施伤害时无行为能力,公安机关最终没有按刑事案件处理。
5名原告认为,虽然奚某不负刑事责任,但他的行为给她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其他损害。奚某的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责任是导致伤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她们起诉要求奚某赔偿死亡赔偿金5万元。
据了解,奚某是浙江人,13岁左右得了精神病,犯病时见人就打,他的父亲患病卧床。开庭前,法院向作为法庭监护人的奚某母亲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奚某哥哥已签收。但开庭时,奚某家属无人到庭。
法院最后查明,田老汉确为奚某所杀,但与众原告所述不同的是,田老汉并非是在制止奚某抢夺财物时被推下河,而是他本人就是奚某的抢夺对象。
法院认为,奚某患病多年,且发病后常使用暴力,他的母亲作为监护人疏于对他约束,致使他从浙江省来到北京,将不相识的田老汉推下护城河并杀死,奚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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